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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亡于赋税重?事实是秦制赋税徭役并不算重,只是秦始皇太任性<秦朝赋税徭役是什么官>

秦朝亡于赋税重?事实是秦制赋税徭役并不算重,只是秦始皇太任性

算赋的征课办法是“头会箕敛”。云梦秦简《金布律》规定:“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算赋征课由官吏按照人头,持箕逐户收敛,每一千钱为一个征收单位,交由官府封存。 秦朝的“头会箕赋,输于少府”。这项收入算作最高统治者的私藏。

3、其他赋税

秦朝有关市之征、山泽之税,包括诸如关税、市租、酒税等商业税,盐、铁等特产税和以私营手工业为征课对象的工税等。

春秋以来,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行商坐贾贸易于市场。 国家开始对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通关税,这就是关市之征。当时各国有关卡、市场则必有官吏主其政,关市之征成为“常征”。关税、市租等也逐渐成为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

许多文献记载表明,秦国的商业相当发达,咸阳及许多大城市都有政府设置的商品集散地,因而“市张列肆”、店铺林立,市场繁荣。《辛氏三秦记》记载了这样一则传说:“秦始皇作地市,与生死人交易。令云:‘生人不得欺死者物。`市吏告始皇云:死者陵生人,生人走人市门,斩断马脊。`故俗云,秦地市有断马。”

《三辅黄图》卷二有关于秦文公曾设立“直市”,要求“物无二价”,童叟无欺。这个故事当数事实。秦朝政府重视市场的管理和有关的税收,设有专门的官员,并颁布相关的法令。

酒税的征收与国家经济政策有关。据说商鞅曾“重关、市之赋”。

他为了重农抑末,禁游荡奢侈之俗,对酒类经营课以重税,“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会十倍其朴”。

关于秦朝关税、市租的具体征收办法,已难详考。《关市律》、《金布律》规定着一些与“市租”有关的罪名,用以规范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行为。

由此可以推断:当时对关市之征有明确而详细的法律规定,违犯者将触犯刑律山泽之税,即盐铁之税和山海池泽之税等。山泽之税、盐铁之政自古有之。 在秦汉,山海池泽皆属国有,凡“山泽之利”皆归皇室支配,即“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

战国时期各国有盐官、铁官负责盐铁之征。据说商鞅“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秦国的民营盐铁业很发达,国家征税的税率也很高。秦始皇继承祖宗的制度和政策,重视发展盐铁业。在统一六国过程中,秦始皇把中原一些善于经营盐铁业的大族迁到巴蜀地区,使这个地区的盐铁业尤为发达。 据说,“始皇,克定六国,辄徙其豪侠于蜀.资我丰土,家有盐铜之利,户专山林之材,居给人足,以富相尚。”

二、徭役制度

徭役是国家以行政强制手段对臣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征调徭役是地方政府的基本任务之一。为了规范、加强对徭役的管理,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政令、法律。云梦秦简就有《傅律》、《徭律》等专门的单行法规,还有一些法律也涉及到对徭役的行政管理。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服役的起止年龄、免役条件、对逃避徭役的惩处及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责等。

秦朝徭役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戍卒之役三大类,称相应的服役者为“更卒”、“正卒”、“戍卒”。据说秦朝“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进入服役期后,大体先服更卒徭役,再服正卒徭役,接着服戍卒徭役,然后继续服更率徭役直至达到免役年龄。

更卒是在本郡的徭役。更,即更换。服役者到达规定的服役期限后由接替者更换,故称之为“更卒”。 秦朝规定:在服役年龄期限内的无爵位和爵位在不更以下的人每人每年在郡县服役一个月。服徭役者从事的劳动涉及到修筑城池、道路、河渠、宫室等工程项目,还有运输物资、饲养马匹、煮盐冶铁及各种杂务等。

正卒属于正役性质,在京师、内郡服兵役官差,服役期可能是一年,故称“正卒”。戍卒是戍守边疆的徭役。从《左传》、《史记》、《管子》《尉缭子》等记载的一些事实看,春秋战国时期的戍卒徭役以一年为期,秦朝的戍守制度大体沿用战国制度。从历代戍卒徭役的执行情况看,一年的定期常常不能严格执行。“逾时之役”、“逾期不还”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超时服役的情况也并非罕见。 戍卒徭役的主要任务是守望边境,抵御入侵,具体任务有烽燧、亭侯、邮驿、屯田等。

在秦始皇统治时期,除徭戍之外,还大行谪戍之制,经常以“发谪”形式征发大批人众戍守边疆。这种发谪形式很早已有之,不是秦始皇创造的,而秦始皇经常性的大量发谪当属事实。“发谪”的对象都属于有罪错或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主要有五种人:

1、诸尝逋亡人,即各种逃犯。从秦律的有关条文看,这些逃犯有的是触犯了“盗”的罪名而逃亡;有的是刑徒逃亡;有的是奴隶逃亡;有的是服役者逃亡;有的是因为其他社会原因逃亡,如男女私通者,女子“去夫亡”等等。

2、赘婿,即出赘妇家为婿的贫苦人。这种人不能立户、不能受田、不能做官,等同贱民。

3、贾人,即商人。他们因国家的重农抑末政策和社会偏见而受到歧视。

4、治狱吏不直者,即在执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官吏。

5、其他刑徒。

1、诸尝逋亡人,即各种逃犯。从秦律的有关条文看,这些逃犯有的是触犯了“盗”的罪名而逃亡;有的是刑徒逃亡;有的是奴隶逃亡;有的是服役者逃亡;有的是因为其他社会原因逃亡,如男女私通者,女子“去夫亡”等等。

2、赘婿,即出赘妇家为婿的贫苦人。这种人不能立户、不能受田、不能做官,等同贱民。

3、贾人,即商人。他们因国家的重农抑末政策和社会偏见而受到歧视。

4、治狱吏不直者,即在执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官吏。

5、其他刑徒。

在一个时期内,这种征发相当频繁,迁徙人口的数量也很大。这类戍边的性质应有所区别。 一类仍属于征发性质,如对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等贱民:一类属于“谪罚”性质,即所谓“科谪”。这种行为旨在以“科谪”惩罚犯罪,又具有“以谪徙民”的性质,不是纯粹的徭役。

三、秦亡于赋税重?

纵观中国历代王朝的兴亡史,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常税、常役状态下的民众负担都很重,没有一个王朝实行过名副其实的“轻徭薄赋”制度,也没有一个王朝因常税、常役而亡国。其至可以说凡是基本上坚持常税、常役的皇帝都实现了“某某之治”。问题主要出在加税、加役上,即苛捐杂税,繁征酷役。秦朝的问题可能也在于此。

汉代学者董仲舒抨击秦朝暴政,其中一条就是常税、常征竟然达到“收泰半之赋”、“力役三十倍于古”的程度。“收泰半之赋”符合事实,“力役三十倍于古"显然失实。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材料不仅用于抨击秦制不合乎王制,而且意在批评汉制因循不改。

西汉的董仲舒、东汉荀悦等许多学者都曾批评汉朝“收泰半之赋”、“输其赋太半”。这提示人们:秦汉常税、常役的负担大体相当。秦朝的问题可能主要不是出在“收泰半之赋"上。

按照董仲舒等人的说法,如此沉重的赋税系从秦始皇开始。其实不然。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民参其力,二人于公,而衣食其一”的现象。在当时,这是很重的租税率。在战国时期,这种税率逐渐在各国实行,成为“常征”。 由于每户的垦殖面积扩大,单位面积产量有较大幅度增加,民众对这个租税率已经大体可以承受。

因此,不仅秦朝沿用这个制度,而且“汉兴,循而未改”。由此推断,这是战国秦汉通行的赋税负担。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秦代田租的租率“实际上只是继承六国的旧制,没有加重也没有减轻。”

徭役的问题与此类似。从许多文献记载看,战国时期各国徭役的起役年龄普遍在十五岁或十五岁以下,止役年龄最高达六十五岁。秦朝止役年龄在六十岁,相当或低于战国时期的水平。 关于秦朝起役年龄学术界有争论,而无论是十五岁、十七岁还是二十岁,都不存在进一步加重负担的问题,还存在着负担有所减轻的可能性。

基本可以断言:如果秦朝皇帝严格按照常税、常征制度收敛赋税还没有超越民众所能负担的极限。秦始皇正是靠着这种制度征服了天下,又怎么会因此而亡国呢!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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