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财税[2023]32号(“32号文”)提出的“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3]4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就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人才范围界定、执行起始时间等问题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原办法实施两年后,2023年9月15日,海南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优惠享受条件、紧缺人才目录、人才认定部门等细节进行了修订。新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将会介绍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分享深入观察。
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对比
关于享受优惠的条件二,由原办法的“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调整为新办法“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即符合条件一的两类人才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但不再需要提供1年以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也不需要在海南缴纳6个月社保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作为例外情况:对于因职业特点无法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仍需满足“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新办法也附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新办法的目录新增“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教练员、裁判员”,其他类别人才标准基本没有变化。但目前对于该目录在新办法下如何使用还未给出明确的方向。
注意要点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5年前海南自贸港将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新办法对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条件修订为“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可以看作是对未来制度的接轨。
新办法生效后,非特定人员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需要满足6个月社保的要求,也不再需要提供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这解决了一部分纳税人在实操中的难题:例如因雇佣劳动关系变化衍生的社保转移等实务操作;部分个人(例如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签署劳动合同等。
实操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纳税人和企业关注,例如:
根据32号文,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得类型必须是“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可参考琼财税[2023]1019号的规定。实务中通常主要参考有关款项的支付方所在地。
人才名单上的纳税人需通过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纳税人需留意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地点:
综合所得: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仍需任职受雇于海南的企业/单位才能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人(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如果海南可以作为其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即可在海南办理年度汇算,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实务中海南税局会到企业实地走访、检查其实质性运营的情况,需要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员工需留意其供职单位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要求4。
新办法尚未明确如何计算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标准,比如当天进入或离开是否算一天。预计相关部门将通过政府大数据系统获得个人是否在海南自贸港居住满183天的数据。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综合所得累进税率表推算,理论上个人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19,200元情况下其税负才会高于15%。因此,符合条件的人才,其综合所得年度收入达到这个水平以上才能够实际享受税负优惠。当然,视乎个人可享有的税前扣除(如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具体金额不同,其可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收入临界值也会存在差异。
无需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例外情况目前仅限于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三个行业的特定人员。是否有机会扩展到其他例外行业或项目仍然拭目以待。
此外,原办法下满足条件的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也可以享受个税优惠政策。而新办法中无需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例外情况暂未包括无住所个人。对于同时在境外和海南企业任职的无住所个人,如果在海南累计居住不满183天是否还有机会享受该优惠政策,也需进一步关注。
原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底,新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企业可根据过往的经验,结合新办法对个税优惠条件的修订,对企业内部雇佣形式、任职安排、薪酬福利等政策(如税收平衡政策)及企业自身的实质性运营状况进行梳理和回顾,评估是否需要对相关内部政策进行调整以适配个税优惠政策。对于目前有未能满足全部政策条件的员工,企业可进一步分析可能存在的优化方案,以使相关员工可更好地适配政策要求。
普华永道团队将持续关注海南自贸港的新办法下具体执行政策的出台,并及时分享政策落实细节与我们的观察。
注释
1.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3)标准划分认定的A、B、C、D和E类人才。
2.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对该金额调整。
3.原办法附件中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3年版)。
4.企业或单位的实质性运营的判定标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 1号,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5号,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的规定执行。(来源:普华永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