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多种情况下这样填写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多种情况下这样填写申报表!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50000(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4500÷(1+3%)+101000÷(1+1%)=250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元)

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

【填写案例2】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未超过30万元,1月全开普票,2月收入未开票,3月开具1%普票,一季度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5.15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根据2023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3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未开票收入适用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填写案例3】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未超30万元,1月全开普票,2月自开专票,3月自开1%专票,一季度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5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根据2023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3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

根据2023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为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的小微免税额仍按照3%征收率计算,为50000×3%=1500元。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一、减税项目”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2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60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200000(元)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3000÷(1+3%)+101000÷(1+1%)=200000(元)

第9栏“免税销售额”=50000(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50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200000×3%=60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第17栏“本期免税额”=50000×3%=15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15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6000-2000=4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4000(元)

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需缴纳增值税4000元。

【填写案例4】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超过30万元,1月代开一张专票,自开一张普票,2月全开普票,3月未开发票,一季度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1月收入共开具两张发票,其中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30万元,并同时预缴税款0.30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为10万元。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3.4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根据2023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3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2023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100000+234500)÷(1+3%)=324757.28(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24757.28×3%=9742.72(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100000+324757.28+149504.95=574262.23(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3000+9742.72+1495.05=14237.77(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574262.23+14237.77=588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80000+50000=23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358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234500-8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4500+1000=8500(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30000

(元)

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

(元)

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

=230000-230000=0(元)

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

入(适用3%征收率)”=588500(元)

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

=230000(元)

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

=588500-230000=358500(元)

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

额”=(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51000-50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附列资料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350000(元)

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24757.28(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

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3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3000=5500(元)

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代开发票时已预缴增值税3000元,申报后仍需缴纳增值税5500元。

【填写案例5】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未超过30万元,1月全开普票,2月全开普票,3月未开发票,一季度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1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根据2023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3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2023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203000+101500)÷(1+3%)=295631.07(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295631.07×3%=8868.93(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295631.07+149504.95=445136.02(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8868.93+1495.05=10363.98(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445136.02+10363.98=455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50000+50000=20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255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101500-5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1500+1000=5500(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00000(元)

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00000-200000=0(元)

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455500(元)

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455500-200000=255500(元)

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填写案例6】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超过30万元,1月自开专票,2月自开专票,3月发生去年销售退回开红票,销售货物自开1%专票,提供服务开一张1%专票,一张1%普票,一季度申报表填写案例

根据2023年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该企业3月发生去年销货退回应按照原3%征收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2023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200000*2%+200000*2%+300000*2%=14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14000=14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货物及劳务”列=15000,大于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减征额4000元,申报表主表第15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15000元,大于服务所产生的减征额10000元,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000+10000=14000(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收入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鉴证咨询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货物及劳务”列次=400000-100000+200000=500000(元);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300000=500000(元);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列次 =400000-100000+200000=500000(元)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300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500000*3%=15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500000*3%=150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列次=200000*2%=40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2%+300000*2%=10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列次=15000-4000=11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15000-10000=5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11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5000(元);

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16000元,其中货物及劳务增值税11000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5000元。

【填写案例7】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超过30万元,1月全开普票,2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红票,3月全开1%普票,一季度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货物,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60万元;2月份发生一批退货,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46.35万元;3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60.60万元。

分析:根据2023年13 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5号公告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该企业2023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发生销售退回,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

根据2023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12000=1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小于1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0500(元)。

第2行“期末余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2000-10500=1500(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50000(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05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填写案例8】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超过30万元,4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红字专票,5月无业务发生,6月销售货物自开3%专票,二季度申报表填写案例

分析:根据2023年13 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3年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4月发生退货,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1%征收率,6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3号,以下称2023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1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期初余额”=0(元)

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93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服务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10000(元)

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1000÷(1+1%)+422300÷(1+3%)=310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10000×3%=93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9300-(-2000)=113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11300(元)

该企业2023年二季度需缴纳增值税11300元。

【填写案例9】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超过30万元,3月取得不动产出租收入并自开专票,一季度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3月将不动产出租给本区一公司,取得收入42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023年第13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该企业适用5%的征收率,不属于2023年第13号公告规定的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仍按照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进行计算。

1、该企业2023年1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

第4行“(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

第5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

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

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第22行“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

【填写案例10】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超过30万元,3月收到建筑服务预收款,同时支付分包款,一季度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其在2023年3月收到建筑服务预收款201万,同时向分包方支付款项100万,其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根据2023年13号公告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含税销售额20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销售额”列;其向分包方支付款项100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扣除金额”列;预征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金额)÷1.01×1%=(201万-100万)÷1.01×1%=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 预征税额”列。

【填写案例11】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超过30万元,3月取得销售不动产预收款,一季度预缴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在2023年3月收到房地产预收款105万,其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根据2023年13号公告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含税销售额105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列;预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05×1%=105万÷1.05×1%=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税额”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查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