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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再思考:调节收入分配,税收如何更给力?<我国的税率制度是什么>

共同富裕再思考:调节收入分配,税收如何更给力?

风口财经记者 石冰冰

随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召开,共同富裕再度成为热议的话题。

从高层定调到街头巷尾的热议,共同富裕为何能引发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答案很简单,因为事关民生幸福。

税制改革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经之一。我们以“税”为切入点,对共同富裕再思考。

提高直接税比重

本次会议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看来,以税收的手段来做好平衡至关重要。而厦门大学工会法律咨询部副部长李晓辉指出,我国主要体现在直接税缺失导致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在税收领域,将全部税种按是否能够转嫁划分,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等,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

二是我国目前的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我国税收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代表的间接税为主,间接税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或劳务价格等办法转嫁出去,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这也就导致越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的税收负担程度越高,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是我国税制结构本身最大的问题。

换句话说,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发展到今天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直接税比重太低,间接税比重太高,要使税收能够更加有力度地调节收入分配,就需改变当前税收结构,增加直接税比重。

举个例子,低收入家庭几乎将全部收入用于普通消费品,而这些普通消费品恰恰属于间接税的征收范围。表面来看,间接税非常公平,多消费多纳税,少消费少纳税,但由于高收入者收入高实际负担低,而低收入者收入低实际负担高,低收入群体便成为间接税的主要承担者,这拉大了贫富差距。

因此,当通过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再次被提出之后,学者们也开始重新审视与收入分配相关税种的征收与改革。

实际上,完善和提高直接税比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当前我国税制也在朝着降低间接税、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思路进行改革。

施正文表示,在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关键是要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制度中的核心税种,也是最能够发挥收入调节功能的一个税种。2023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新的调整,将以前分类征收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四项所得,统一为综合所得,并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而非此前四项不同收入采用不同的税率。

个税改革让不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下降,进一步体现了公平性。

施正文强调,目前个税中劳动所得税负明显高于资本所得税负,未来改革应该进一步降低劳动所得税负,平衡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税负,合理扩大综合所得税的范围,逐步纳入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

这里所说的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正是高收入群体收入占比较大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可以看到,在共同富裕大背景下,纾解民众的“公平焦虑”,进一步改革税制是努力方向。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收是对有收入、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靠税收直接解决贫困问题,作用有限。

房产税、遗产税还有多远?

共同富裕大背景下,税收为何会吸引大家普遍关注?原因主要在于税收的增加或者减少,或多或少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基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热议,以静态财富为特征的房产税和以财富代际转移为特征的遗产税虽尚未开征,但早已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施正文认为,房产税和遗产税的征收对于促进共同富裕具有积极意义。就房产税而言,许多人认为推出房产税是为了调节房价,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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