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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改革年鉴⑤|学者谈“企业合规试点”:尚缺明确法律依据,需立法确立<企业合规试点案例范文大全>

两高改革年鉴⑤|学者谈“企业合规试点”:尚缺明确法律依据,需立法确立

【编者按】

法治改革持续更新。202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实为司法公正之保障。澎湃新闻观察到,过去一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台了诸多新的司法解释,推动了“认罪认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羁押必要性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生态环保禁止令”“死刑复核法援制度”“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反垄断司法规制”等重要议题的司法更新。

时值2023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别推出年度法治改革盘点,邀请20余位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观察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实务议题、检察改革前沿问题撰文解析,建言献策。

针对“企业合规改革”话题,我们特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副会长韩轶撰稿,提出卓见,以期研讨。

今年3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二批试点即将结束。韩轶在《刑事诉讼领域企业合规“从点到面”的积极价值和规范化需求》专稿中认为,企业合规被普遍认为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最优举措,刑事规范领域是企业合规的首要关注领域。

长期以来,企业刑事合规主要依靠企业的自主性,司法机关并不主动激励、推动企业进行刑事合规。韩轶观察指出,近年来最高检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改变了这一状况。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3年3月,检察机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开展企业合规第一期试点。2023年3月扩大试点范围,在10个省份61个市级检察院381个基层检察院开展第二期试点。

“检察机关的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改变了我国企业刑事合规长期不被企业重视的困境。”韩轶直言,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不再是单一的通过追究涉案企业的刑事责任来实现企业犯罪预防,而是通过企业合规,确保企业犯罪预防效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刑事合规还要继续不断推进,实现“从点到面”的推广。韩轶认为,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区域,还存在适用对象不明确、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企业合规尚缺明确法律依据,“刑事合规在我国实践中的全面推广,必然要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进行确立”。

他为此建言,可在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单位犯罪法条中增设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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