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5万元买来新车,提车后发现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且维修了近三个月,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原告于2023年4月在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汽车一辆,次年2月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仪表盘上跳出很多符号导致无法行驶,原告遂即将车送至被告指定的维修点,该维修点检测发现,车辆电池包出现了问题,需要更换或维修。两个月过去了,车辆仍在维修中。原告认为这么久都修不好,车辆肯定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要求被告退车退钱。被告公司却以车辆已售出,售后服务应当由生产商承担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2023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车同时退还购车款15万元,并赔偿按揭利息损失2000元。当月,被告通知小王车辆已经修好,可以取车。
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按照“三包”凭证记载,小王所购车辆的“三包”有效期是自购车之日起按24个月或者累计驾驶5万公里执行。现原告仅驾驶不到一年,行驶了1.6万余公里,尚在“三包”有效期内,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维修时间超过了30日,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服务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为原告办理退车退款手续。
本案中,汽车销售者虽对维修期超过30天提出抗辩,但是其证据不足以证明维修85天具有合理事由,其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退车退款,原告支付相应车辆使用补偿费等。双方在一周内履行完毕。
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在三包有效期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汽车销售者要严格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履行“三包”义务,引导汽车行业从业者规范经营,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着力营造良好有序、诚实有信的营商环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
供稿丨民二庭
编辑丨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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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鸠案说法】 新车维修了近三个月,不想要还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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