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人或配偶在江苏购房,且在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符合上海住房公积金规定的提取条件,可以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提取条件:
本人或配偶在江苏购房,且在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符合国家和上海住房公积金规定的提取条件,可以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人配偶同在上海缴存的,可以一并参与申请。
国家和上海住房公积金规定的提取条件如下:
为方便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10元以下余额)。
情形一:
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除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证明材料。
情形二:
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中心不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或经核查房屋交易不属实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拓展阅读:
长三角“一网通办”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服务,为区域购房公积金提取增加一种全新的办理渠道,并不改变试点城市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通过跨区域数据共享、业务流程再造,推动公积金提取“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实现异地购房提取零材料、多地联办实时审,具有“零跑动、零材料、零等候”3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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