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民法典》全文修订梳理汇总<民法典几次修改>

《民法典》全文修订梳理汇总

从保留比例来看,《民法总则》由于立法时间较近,绝大多数条文得以原文保留,《物权法》有近半数条文得以原文保留,《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约有四分之一条文得以原文保留。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民法典》不仅移植了即将废除的法律中的部分条文,少数条文也移植了其他将继续存续的法律中的条文,例如《民法典》第340条移植了《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

(二)《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约有409个条文系对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非实质性修订”而来,占比约为32.5%

所谓非实质性修订,是指《民法典》条文对现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仅作了表述上的修订,未改变原法条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任何实质内容。非实质性修订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除人格权编外,各编都有较多的法条源于对现行法以及司法解释所作的非实质性修订。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有一部分法条系吸收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来。

例如《民法典》第561条(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履行顺序规定)便源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系对后者的非实质性修订。

(三)《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约有246个条文系对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实质性修订”而来,占比约为19.5%

所谓实质性修订,是指《民法典》条文对现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作修订已经实质地改变了法条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或者其他实质内容,或者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对部分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阐释。

例如,《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将该规定修订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再例如,《民法典》第641条(所有权保留的一般性规定)在保留《合同法》第134条的基础上,明确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约有148个条文系“新增”,占比约为11.7%

具体而言,首先,人格权编大多数条文为新增,需要体系化地认知;

其次,合同编约有相当数量的条文为新增,主要涉及通则分编中关于债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规定、典型合同分编中关于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以及准合同分编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规定等;

再次,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编有少数条文为新增,例如物权编第14章新增一类用益物权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侵权编第1217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责任减轻规则等;最后,总则编没有新增条文。

《民法典》总则编

《民法典》总则编共10章、204个法条。所有法条均从《民法总则》承袭或修订而来。其中,有183个法条完全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有21个法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修订而来,其中绝大多数修订均为非实质性修订,包括标点符号、纯粹文字表述的修订,或者是根据条内所引用的法条在体系位置上的变化而作出的相应调整。

图片点击可放大

滑动查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