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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中国书画文化协会机构设置情况>

协会章程

一、总则第一条 性质:中国书画家协会是中国书法家和画家自愿参加的公益性艺术团体。第二条 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书法和绘画等艺术形式为载体,团结、组织全国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艺术事业,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增强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软实力而努力奋斗。二、活动范围第三条 中国书画家协会(下称协会)有联络、协调、服务会员的责任,在多样性活动中对会员进行支持、帮助和指导。第四条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书画家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学养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第六条 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明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书画展览和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元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努力推动相关艺术理论研究,开展艺术评论,为书画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与支持。第八条 开展艺术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书画创作与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书画创作、评论、编辑、教育、策展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第九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提高学术水平,成立协会艺术委员会,分设各类学术委员会。第十条 尊重国内各民族文化艺术传统,大力培养民族书画家,促进各民族书画艺术的民展,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巩固和扩大各民族书画家的联系与团结。第十一条 推动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及海外侨胞界内中国书画家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增进双方了解与联络。第十二条 推进与各国艺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美术合作,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友谊。第十三条 努力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指导,发展我国文化事业,根据国家政策,开发书画文化产业。

三、会员第十四条 承认本章程和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1、从事中国书画创作卓有成就,并在协会主办的各类大赛中获奖者。2、从事书画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有著作出版者;3、从事书画编辑、教育、策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成绩卓著者。第十五条 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维护协会权益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协会工作监督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出的自由。第十六条 会员如因触及法律、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经协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四、协会的机构第十七条 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协会的领导机构为会员会议。其职责是:1、决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2、审查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5、决定其他事项。在会员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会议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联席会议行使其权力。第十八条 会员会议的代表由会员推选或理事会特邀产生。第十九条 理事会人选由各地协商提名,或理事会推荐,经会员会议选举产生。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并任命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顾问若干人,由理事长聘请。顾问一般不兼任协会理事。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议四年一次,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视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长联席会议视需要随时召开(理事长对外可称主席)。

五、经费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六、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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