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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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 缺陷产品
一
生产者责任(谁生产、谁负责)
法言俗语
近年来,产品侵权纠纷频繁发生,产品责任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什么是产品责任?通俗来说,就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因购买、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出现了问题,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就可以找生产该产品的厂家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店家去索赔,厂家或店家,也就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对受害人负责,对受害人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简单来说,产品责任就是“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不得不说,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将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相混淆,其实二者不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侵害对象不同,产品质量纠纷受侵害的是产品本身,而产品侵权责任受侵害的是产品以外的人或物。比如,买了一双鞋,没穿几天鞋子开胶,属于产品质量纠纷,如果不仅是鞋子开胶,还因此把脚给扭伤了,则属于产品侵权责任。
什么是产品缺陷?《民法典》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但《产品质量法》中给出了定义。所谓产品缺陷,一般是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会危及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可见,产品缺陷的构成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产品自带危险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带危险性的产品都有缺陷,如炸药、刀子等,它们安全性较低往往是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二是产品危及安全,如产品存在不符合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形,从而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符合以上两个要求,即可构成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实践发现,产品缺陷大体可归纳为两种,要么“先天不足”,要么“后天不良”。“先天不足”的产品缺陷表现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等。制造缺陷,最为普遍,表现为质量不过关、技术水平差等,如电热毯漏电伤人事件。设计缺陷,主要是产品设计不合理,如灭火设施因结构问题导致无法开启灭火。警示缺陷,表现为产品包装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如酒瓶上没有标注饮酒有害身体健康的标识,食品生产日期标识错误等。“后天不良”的产品缺陷表现为保存缺陷、流通缺陷、使用缺陷等。顾名思义,这些缺陷类型主要是产品在保存、流通、使用中产生不合理的危险,如保质期标注不准确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又如运输中因气候变化导致产品变质,再如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接触不良引发事故等。
以案释法
2015年7月,小王在甲公司购买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2016年3月12日,某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某小区停车场内发生汽车起火,小王购买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及另一车辆被烧毁。经调查,起火时间为当日凌晨4时29分,起火部位为东风日产牌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起火灾。乙公司系涉案车辆的生产商。小王主张涉案车辆存在缺陷,起诉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小王向涉案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赔偿小王经济损失119250.82元。
产品责任是指缺陷产品对产品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随着现代科技高速发展,产品极大丰富,产品使用者虽然占有产品,但其不能发现和防范缺陷,也不能控制缺陷所造成的危险,只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防止和控制缺陷,也最为了解缺陷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被侵权人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是否发生及缺陷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损害没有发生、缺陷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原告举证证明了涉案车辆在购买后不足8个月、尚在保修期内即发生自燃,起火部位在车头发动机舱内,原因为电气故障,以及因此遭受财产损失,便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或者原告的损失与车辆缺陷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未完成其应负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产品侵权责任成立。故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作为产品生产者,当因产品侵权被索赔时,能否以“我的产品没有问题,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损害是我的产品造成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