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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之审查问题辨析<债权算财产吗>

破产程序中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之审查问题辨析

破产程序中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之审查问题辨析

2018-7-05

一、引论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企业破产制度的核心功能是,通过破产程序这一概括的执行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债权人通过参与破产程序而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与保障,各国破产法中无一例外均设计了债权申报和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也明确体现了这一制度设计。申报债权的审查、核查和确认,是破产案件最主要的程序之一。只有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破产法院裁定确认的申报债权,才能成为破产债权,从而满足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前提条件。

关于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的具体流程和审查标准(包括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对破产债权审查的裁判标准),《企业破产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企业破产法》颁行十年以来我国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各地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和破产法院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并且日渐统一的操作惯例[1]。但是,针对“债权人申报的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尤其是对存在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管理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直接予以调整或者不予确认”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一定争议,并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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