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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专题系列之三: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控制权保障措施<上市公司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股权>

“收购上市公司”专题系列之三: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控制权保障措施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项目中,尤其是在为避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足30%,且持股比例接近甚至低于其他股东的交易中,如何设计交易方案才能保障收购人取得及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是收购上市公司交易的核心关注点。

一、如何认定上市公司控制权

怎么理解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怎样才算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法、会计准则、上市规则等均对“控股股东”或者“控制”进行了定义,但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中,收购人取得的股份比例或持有表决权的比例往往达不到30%,所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有其特殊性。

(一)公司法、会计准则、上市规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十三条规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六条规定:“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5.1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5.1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十一)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5.1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三)控股股东: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3 .1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实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针对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持股比例不足30%,且持股比例较低或者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的,收购人在论证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时,主要通过围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来论证,即证明其能够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并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论证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思路主要包括:

(1)通过分析该上市公司最近几次股东大会实际出席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或者分析收购人为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最多的股东,论证投资者依其在交易完成后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在浙江易通收购唐德影视(300426)的交易中,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浙江易通持股比例为5%,拥有表决权比例为28.55%,原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1.31%,拥有表决权比例为7.76%。上市公司在回复交易所问询时,分析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成为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最多的股东1。又例如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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