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性物种,和谐的人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而共情则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共情有助于个体理解和共享他人的感受(Decety, Bartal, Uzefovsky, & Knafo-Noam, 2016; 黄翯青, 苏彦捷, 2012; 刘聪慧, 王永梅, 俞国良, 王拥军, 2009),共情水平越高的个体对他人的情绪越敏感(Atlas, Bolger, Lindquist, & Wager, 2010; 黄翯青, 苏彦捷, 2010; 颜志强, 王福兴, 苏彦捷, 2016),在处理人际冲突方面有更好的表现(de Wied, Branje, & Meeus, 2007)。同时,个体的共情水平与其亲社会性成正比(丁凤琴, 陆朝晖, 2016),与攻击性成反比(赵陵波, 蒋宇婧, 任志洪, 2016)。
然而,近来有研究者指出共情并非总是引发具有正性社会影响的行为(Bloom, 2016, 2017a)。例如,共情的演化特性使得个体更容易对内群体、本种族的个体产生共情,而这将会导致偏见和不平等的产生(Batson, Klein, Highberger, & Shaw, 1995; Bloom, 2016)。Bloom(2017a)认为,人们应该对他人进行同情,而非共情。与共情相比,同情与个体的亲社会行为密切相关,并且不会给个体带来效价较强的负性情绪体验(Jordan, Amir, & Bloom, 2016)。针对Bloom的观点,Zaki(2017)指出,Bloom在其论文中所提到的共情是单一成分的。其实,大多数研究者都指出共情是多侧面的并且其结构十分复杂(Davis, 1983; Decety, 2010)。不过,Zaki同意Bloom所提到的同情对亲社会行为的积极影响。对于Zaki的评论,Bloom(2017b)则指出,首先,共情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论并未得到统一;其次,现有研究确实发现共情与同情在心理加工过程上并不一样。
受Bloom(2017a)研究的启发,我们查阅了相关文献,发现共情和同情在许多研究中其实一直处于混用的状态。如一些研究者将人际关系指针(interpersonal reactivity index, IRI)(Davis,1983)中的共情关注或情绪共情作为同情的测量指标(Ball, Smetana, & Sturge-Apple, 2017; Carlo & Randall, 2002; Jolliffe & Farrington, 2006; Skoe, 2010),或是将同情视为观点采择和共情关注的组合(McGinley & Carlo, 2006),甚至直接把共情和同情当作一个概念(Baldner & McGinley, 2014)。但是,这两者之间其实存在很大的区别。例如,一些研究者(Vossen, Piotrowski, & Valkenburg, 2015; 王阳, 王才康, 温忠麟, 肖婉婷, 2017)指出,虽然二者都是对他人情绪所做出的反应,但共情的情绪反应与客体情绪基本一致,同情则不随客体情绪不同而产生变化。此外,共情的内容可以是积极或消极的情绪,而同情的内容通常是消极情绪且明显隐含了对他人情绪的理解与评价。
对于现有的学术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