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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司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1.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扎实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持续开展分层次、全覆盖的政治轮训,实现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广大干警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守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2. 坚持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健全法院干警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机制,细化考察内容,优化路径方法,提高政治素质考察的科学性、精准度和操作性,在遴选任命、提拔晋升、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培养锻炼、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严把政治关。探索建立干部政治素质档案,加强对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方面的常态化考核考察。注重掌握在承办重大案件、完成重大任务、参与重大斗争、面临重大考验等关键时刻的具体表现,通过疫情防控等急难险重工作考察识别干部。 3.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健全可操作、可监督、可问责的从严治党责任体系。加强常态化政治督察和经常性管理监督,严肃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组织力,履行好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职责。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敬畏信守法律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队伍。 二、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4. 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刻把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细化完善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区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及其他成员等人员类型,逐项列明各类审判人员的权责内容和履职要求,重点就确保规范有序行权、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推动将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其他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岗位职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嵌入办案平台,实现对各类履职行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监督。 5. 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级职能定位和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操作规程,探索“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提高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四类案件”自动识别监测系统,对审判组织应当报告而未报告、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未提交的案件,系统自动预警并提醒院庭长监督。 对于“四类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庭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得要求独任庭、合议庭接受本人意见或直接改变独任庭、合议庭意见。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在卷宗或办案平台标注,全程留痕。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分管领域审判质效总体情况,作为院庭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6. 优化审判团队组建。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结构、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综合调研等因素,适应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分工需要,灵活组建多种类型的审判团队。强化审判团队作为办理案件单元、自我管理单元的功能,根据职能需要合理确定人员配比。以优化协同高效、利于监督管理为原则,进一步完善内部组织架构,理顺审判团队、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团队负责人、独任法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工作权责明晰合理、事务分配衔接有序。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可以实行双向选择与组织调配相结合,赋予法官对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分配权、考核建议权以及一定的人事管理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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