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使展览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及展览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展开条文说明1.0.1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展览业在我国发展迅速,已逐步形成一个新兴产业。近年来,全国各省市不断兴建、筹建或扩建展览场地,先后建造了一批现代化的展览建筑。由于展览建筑的投资大,影响面广且技术难度高,针对功能、安全、卫生、经济及展览设施等方面标准的确定与执行,将直接关系展览建筑的质量和社会效益。本规范的各章内容,满足了展览工艺要求,并在适用、安全、卫生及技术合理方面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展览建筑的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不属于展览建筑的范畴。对于临时性展览建筑,也可以按照永久性展览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1.0.3 展览建筑规模可按基地以内的总展览面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3 本条按展览建筑基地以内的总展览面积确定展览建筑的规模。将展览建筑规模定为四个类型是根据展览业行业约定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也相符合。
表1.0.3 展览建筑规模
建筑规模 总展览面积S(m2) 特大型 S>100000 大型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