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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下劳动法学研究的“基石”<劳动法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对吗>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法学研究的“基石”

原创 张纯 民主与法制周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张纯/摄

初夏时节的北京城,微风和煦,阳光明媚,人流如织,活力十足。沿着沙滩北街行走数百米,便可寻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这里是北京大学地质学馆旧址,早已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走进社科院法学所,百年老建筑满墙爬山虎,满目翠绿,清新宜人。古朴厚重的建筑,到处郁郁葱葱,温暖的午后阳光透过树荫,令人心旷神怡。这里幽静、典雅,与外面的喧嚣迥然不同,世外桃源一般。

这座国家级法学研究机构、党和国家重要的法治智库,充斥着浓郁的学术氛围。在2楼会议室,记者见到了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研究员。不久前,他的论文《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变》,获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谢增毅在办公室接受本社记者采访 张纯/摄

记者此行的目的,正是探寻这份沉甸甸的获奖作品背后的“故事”。

关注劳动法的基础理论

2005年,谢增毅从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毕业。踏入社科院法学所时,一道选择题摆在了他的面前——是从事民商法研究,还是研究社会法?

一边是与自己专业对口且较为成熟的学科,另一边是在当时很新、较为冷门的专业,颇有“破荒”“开垦”之意,自然具有一定难度。

出人意料,谢增毅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后者,要啃“硬骨头”。“当时国家比较需要这方面的人才,且研究所也需要加强对该学科的研究。”谈起具体原因,谢增毅简明扼要。

就在同年,社科院法学所成立了社会法研究室,这也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社会法研究的实体机构,年轻的谢增毅成为该研究室三名“元老”之一。

近二十年过去了,曾经的奋发努力终于结出硕果,证明了他当初选择的正确。谢增毅如今已成为社会法学界的佼佼者,2015年他当选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于2023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

2005年,投入社会法的学术研究之后,谢增毅重点关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法基础理论。短短一年后,2006年,谢增毅出手不凡,发表了一篇名为《社会法的概念、本质和定位: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的文章,对社会法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详尽阐述和深入探讨,取得了较大反响和广泛关注,提出的观点至今还颇具代表性。

之后,谢增毅对这门新兴学科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开拓性探索。“我始终认为,做学问还是应当从基础理论抓起,从学科最基本的概念、理论、制度抓起。只有如此,才会打好牢固基础,更准确把握学科的地位和功能。”谢增毅如是说。

值得一提的是,谢增毅的学术理念也决定了其研究方向。多年来,他一直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此次获奖论文关注劳动法的基础理论问题,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对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如何进行法律调整,是否以及如何进行类型化处理,谢增毅展开了深入探讨。

论文发表之前,这一问题虽然得到学界的关注,但并无系统且深入的论述。“这又是劳动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根本性问题,也是立法的重大问题。2015年,我开始着手这篇文章的写作,当时下定决心,一定把它研究透彻。”谢增毅追忆。

谈及这篇文章的背景,谢增毅对记者介绍,当前,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总体上实行整齐划一的单一模式,劳动法对所有劳动者实行“一体适用、同等对待”,这种模式产生了诸多问题。

“有些群体具有特殊性,比如说企业高管、实习生、家政工等等。”谢增毅对记者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

李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股东。他将股份转让他人后,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免去其董事长职务。随后,李某以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谢增毅告诉记者,此案展示了诸多有待解决的实际问题。比如,公司高管是否适用劳动法?如果适用,那么规则是否应与劳动法一般规则有所区别?如何确认适用特殊规则的公司高管的范围等。

现实中,劳动者类型多种多样,劳动法所采取的无差别的一体调整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一旦劳动关系被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就适用劳动法所有规则,缺乏灵活性;另一方面,许多非典型或者新型劳动方式的劳动者无法受到劳动法保护。

近期,全国总工会发布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调查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占比超过20%。主要组成群体包括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

“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传统的劳动法规则难以继续适用,其不符合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固守传统的理论和规则,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社保缺失等。这就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灵活用工、特殊用工现象并提供相应对策,在劳动法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上作出应对。”谢增毅有的放矢,一语中的。

谢增毅认为,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来说,国外劳动关系的相关制度也让他颇受启发。2006年至2007年,他曾去牛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对英美法系中劳动关系相关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对劳动者实行“分类调整、区别对待”不仅理论上行之有效,也被许多国家采纳,并运用、体现在其立法当中。“像英国存在‘工人’的概念,是介于普通的自雇者和一般劳动者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而德国,有一类群体被称为‘类雇员’,这类群体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立法上对这类群体予以特殊保护,使其享有一般劳动者的部分权利。”谢增毅举例说。

十多年来,谢增毅密切关注国外劳动法,深耕比较法研究。“近些年,除了出国访学,我也常与国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密切沟通合作,时刻关注国外劳动法的最新进展。”谢增毅介绍,虽然中国近年来劳动保护不断加强,但国外同行和普通民众对中国劳动法不甚了解,甚至存在不少偏见,除了要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理论和制度,也应让他们了解中国法治的进步。

2023年年底,作为研究成果,谢增毅在英国劳动法协会主办的国际权威劳动法英文期刊——《劳动法杂志》发表了一篇有关中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论文,这篇论文和获奖论文的主要观点也一脉相承。

首提对新业态劳动者单独立法

“可以说,这篇论文是迄今为止我写的最辛苦的一篇文章。”提及获奖论文,谢增毅对记者坦言,首先它涉及学科基础理论问题,题目本身比较难;其次,又和现实紧密相关,需要针对不同情况予以详尽分析。

这篇立足劳动法基础理论的文章,谢增毅不仅需要挖掘理论深度,还要形成体系化观点。“对于劳动关系的分类,仅仅列举个别特殊现象远远不够,需要归纳出其内在的理论根源。这也体现基础理论的重要性,透过现象去挖掘背后的法理。”谢增毅强调。

就我国现行法来说,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中,并没有涉及劳动关系的定义和判断标准。经过深思熟虑、提炼总结,谢增毅透过用工形式多样性的表象,归纳出了法律实质问题:从属性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及保护对象——劳动者的基本特征,尽管各类新型用工方式层出不穷,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并未发生变化。

对此,谢增毅补充道,从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我国基本上也采纳从属性理论及相应的判断标准。“但这样的理解还不够,从属性并非仅是有无的问题,还存在强弱的问题,因此,不同类型劳动者表象上的差异,实质上还在于从属性的强弱程度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规则需求的不同。”谢增毅说。

现实中,许多从表象上看是新兴的灵活就业方式,实质上,其从属性往往与经典劳动关系不同。例如,家政工、家庭工作者、网络平台从业人员等。谢增毅认为,劳动法的初衷在于为具有从属性的雇员提供保护,因此对于从属程度不同的雇员或其他劳动者,自然有必要加以区别对待。

“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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