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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韦家朝:书名号在法律文本简称中的规范标示探讨<会议通知加书名号吗>

广西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韦家朝:书名号在法律文本简称中的规范标示探讨

特约撰稿|韦家朝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3770个字,预计阅读需11分钟▼

“宪法”、“民法典”、“刑法”,是否应当加书名号?在党政机关公文、图书、报纸和期刊出版中,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为此,一些作者、编辑人员感到困惑,笔者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现行规定与争议

标点符号用法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1995)1996年开始实施。现行《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4.15.3.1规定书名号的基本用法为:标示书名、卷名、篇名、刊物名、报纸名、文件名等;4.15.3.2规定:标示电影、电视、音乐、诗歌、雕塑等各类用文字、声音、图像等表现的作品的名称;4.15.3.4规定:标示作品名的简称。示例:我读了《念青唐古拉山脉纪行》一文(以下简称《念》),收获很大。

依据4.15.3.4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简称为《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简称为《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简称为《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可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而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 16733—1997),代码为“GB/T”的为“推荐性标准”,即《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为国家推荐性标准。但是,在出版物差错检查认定等实务中,推荐性标准则常被用作强制性标准使用。

法律的简称是否应当加书名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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