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征预公告〔2023〕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山东省高唐县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范围:聊城市高唐县清平镇、琉璃寺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平镇刘海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芒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商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十里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孙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王贵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琉璃寺镇初庄村经济合作社、郭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后关村经济合作社、南郭村经济合作社、韩庄村经济合作社、焦庄村经济合作社、于庄村经济合作社、前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前屯村经济合作社、三里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孙庄村经济合作社、王莫村经济合作社、小范村经济合作社、徐庙村经济合作社、仉井村经济合作社。
二、山东省高唐县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齐河至临清段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和山东高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拟于2023年2月6日开始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74号)批复的高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三级区片每亩补偿6.1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3〕2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若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高唐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高唐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高唐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
联系电话:0635-6013213、6013219
高唐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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