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工商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表中价格为平时段电价。
2、峰谷分时电价即:尖峰时段(19:00—22:00)电价在平时时段(7:00—8:00,11:00—15:00,22:00—23:00)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25元,高峰时段(8:00—11:00,15:00—19:00)电价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15元,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电价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元。
3、转供电终端用户价格。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1)居民生活用户:物业小区与居民终端用户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0.604元/千瓦时。
(2)一般工商业用户:一般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到户电价不得高于0.8503元 /千瓦时。
(3)大工业用户:大工业转供电终端用户的电费收取实行电费上限控制,即转供电单位按两部制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鉴于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含物业单位自用电)已纳入物业服务成本,转供电单位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时应剔除共用设施电量,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电费。
4、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实际最大需量不再受40%下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