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因他人在其美团店铺评论中发表差评,无故猜测系原告指使,便发布多条泄漏原告个人隐私的言论,并且侮辱、诋毁原告及其名下店铺。近日,该院依法审结这起名誉侵权案,判决被告李某删除其在美团APP评论中的相关回帖,赔偿维权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妮在岳阳开了一家美容店铺,在美团APP上的名称为“某日式皮肤管理中心”。被告李某原系店内员工,后离职自己开店,在美团APP上的名称为“某日式养肤きめ室”。2023年9月16日,某匿名用户在美团APP团购消费后,对被告李某经营的美团店铺发表差评。李某因认为该差评系原告指使他人发布,故在该差评后回复多条信息。2023年5月14日,又有美团用户对被告经营的店铺发布差评。庭审中,被告认可上述回复内容系其发布,但认为其陈述的均为事实,不构成诽谤等。
另查明,原告为保全被告回帖内容等证据,故申请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对美团APP上相关页面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正,为此支付公证费2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发布回帖的行为和内容,不能仅以原告主观感受为依据,而应从一般受众的感受和造成的实际影响为准,进行客观认定。综合被告上述两次回帖行为,因均系指向本案原告及其经营的店铺,且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回帖内容的依据为何,故其发布没有事实依据且有损原告名誉的贴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将相关回帖进行删除。关于原告主张为维权、保全证据而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确系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故应由被告承担。关于赔礼道歉,因美团不是公开发布言论的平台,不具备发文道歉的功能,故无法责令被告在造成侵权的APP上向原告进行道歉,考虑到本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法院认为可责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进行道歉。
法官寄语:互联网时代各类APP盛行,某些不实信息的广泛传播,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降低当事人社会评价、甚至造成精神损害,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众在网络世界的言行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诽谤他人名誉权,以泄漏、公开侵害他人隐私权,将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可能被处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