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建设性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温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性问题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具有一定典型性、普遍性和敏感性,必须在更大范围、以更高要求进行纠正和规范,防止出现性质异化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问题。
(一)涉及国家和省市的重大政策和重大决策落实问题;
(二)审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三)涉及风险隐患问题;
(四)涉及津补贴发放问题;
(五)涉及工程建设领域问题;
(六)涉及营商环境问题;
(七)涉及重大民生问题;
(八)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损失浪费问题;
(九)其他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整改单位是指经审计机关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共性问题整改应遵循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标本兼治的原则,及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推动依法治区和“清廉洞头”建设,不断推进区域治理现代化。
第五条共性问题整改应落实整改单位的主体责任,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共性问题整改的主要方式:
(一)要求整改单位自查自纠,审计机关根据问题性质和涉及面,向有关单位出具审计建议函,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开展针对性的排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审计机关;
(二)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移送,建议从源头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三)向有关协作配合部门移送,建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五)强化教育警示,建议开展集体约谈,进行会议通报,探索开展案例教学;
(六)加强源头治理,编发审计通报、警示类信息和共性问题清单;
(七)推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情况。
(八)其他方式。
第七条 整改单位应在接到审计建议函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自查情况和审计整改方案;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对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或规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的,由整改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或延期执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共性问题整改机制,规范共性问题的梳理汇总、分析研判整改督促和移送处理等工作。
(一)审计组负责共性问题的梳理、汇总和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二)局办公室负责共性问题审计整改的统一管理和督促推进。
(三)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共性问题的分析研判、整改落实、移送处置、汇报请示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四)实行整改挂销号的工作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于未完成整改确认销号的事项,审计机关保持持续跟踪检查,直至销号。
(五)将共性问题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审计人员的年度绩效。
第十条 建立共性问题整改联合督查机制。由审计机关或者提请区政府成立督查组,对共性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向区委、区政府提交督查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共性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行为,应按照《洞头区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充分运用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