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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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审计中发现的会计核算错误及相关正确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确认购进货物被盗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该科目年终不留余额)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进行错误的会计处理,并且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①错误的处理方法为,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②正确的处理方法为,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6、购买汽车的全部税费均列入了固定资产价值

购买汽车,除了车子本身价款外,还包含哪些? “固定资产-汽车”的原始价值应包括购车价款、车辆购置税、车险、车子装潢等购买时所发生的费用。实务中很多企业将车船使用税也计入了汽车价值,车船使用税应列入“管理费用”的科目核算。

7、固定资产入账没有取得合法的入账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若无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时的正规票据等真实凭据,可以评估入账,并可以按照评估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但是在税务处理上不能在税前扣除。

8、土地入账混淆记入“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土地应区分下列情况入账

①行政划拨的土地

A、是以前行政划拨,后来评估作价投资等形成的土地,由于没有使用期,所以不能摊销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入账。

B、行政划拨,未作价投资的,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实物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②土地使用权

A、《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完工后再一同转入固定资产入账。

B、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及指南规定:购入自用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如果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确实难以合理区分的,其土地使用权价值仍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原价。

9、银行借款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利息

对于银行利息的会计处理,一般是根据银行寄来的利息扣款凭证直接进财务费用,年终对于银行未扣款的利息则不予以处理,一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则存在税务风险。

10、长期借款会计核算未包含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的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借款核算内容应包括借款本金和应计利息。有些公司在核算长期借款时,长期借款科目只含本金,应付利息列入其他应付款。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界限不清。

11、在计提应付工资时反映代扣款项

有些公司在计提工资时,体现代扣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应付工资,而不是在实际发放时的分录中反映扣款,造成“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与计入各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明细科目金额不符,不利于统计相关数据。

12、在计提奖金时,未通过“应付工资”核算

在计提员工奖金时,不是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而是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或直接支取现金,科目使用不当,也不利于统计。

13、代缴社保未实行挂账处理

每月缴纳职工社保时,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基本养老保险”等,在发放工资时,把个人扣款再冲销“生产成本”。如此核算,已缴数及实扣数是否一致,无法核对。

14、部分税金未通过应交税金核算

按照税法规定,只有如关税、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直接计算交纳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其他税金应通过应交税金核算,很多公司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未通过该科目核算。

1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没有按权责发生制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却按收付实现制记账直接走管理费用。

16、外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中的免抵税额没有及时按规定缴纳附加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注意,其中规定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也就是说,国税局什么时候批复的免抵税额,那么也就是什么时候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国税局是2010年12月份审核批复了11月份的出口退税数据,那应该在11月份能计提就计提附加税,依次类推。

16、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应划分清楚。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7、将资本化支出列入当期费用

大多公司的资本化支出与费用化支出划分不严格,将固定资产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18、本年列支以前年度的损益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有些公司当年补提以前年度少提折旧或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按会计制度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核算,而是直接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科目。

19、年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一般未进行重分类

20、次年汇算清缴时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汇算清缴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常见的几种错误处理方法:

①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进行税前扣除。

②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③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

该办法操作简单,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不符合配比原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前财政部没有明文规定,但新准则出台后,对于该业务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2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明确,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未能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或者财务部门建立了固定资产卡片,但各使用部门未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造成固定资产盘点的困难,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的购置和转移也未见相应完备的手续。

22、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相关明细核算,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借方三级明细科目:

①进项税额:记录购入货物及应税劳务而支付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②已交税金:核算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

③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月终转出未交增值税额

④减免税款:记录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

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记录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口货物的免抵增值税额

应交增值税贷方三级明细科目:

①销项税额:记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②进项税额转出:记录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其他原因不应从销项税额抵扣、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③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④出口退税:记录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凭出口报关单等向税务机关办退收到的税额

23、行政部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24、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25、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年末未进行全面盘点。

26、月末货到票未到的原材料未暂估入账,或虽进行暂估入账,但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正确的暂估入库会计分录:

①收入货物的当月末(只暂估原材料,不暂估增值税)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②下月初用红字冲销

③收到F票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27. 董事费收入做工资表发放。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走,而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来计算。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费用不能计入工资总额,不能工资表发放,而应由该董事到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票计入成本费用。

28.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做其他应收款核算,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没有按权责发生制计提。

29.外资企业与本社之间的借款利息代扣代缴税金的时点有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0.财务软件计入无形资产按什么期间摊销。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规定或约定年限摊销,没有的就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会计规定无形资产如果合同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的受益年限摊销,没有的就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所以得有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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