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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IPO上市的选择,对比港交所18C章与A股对应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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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明皓 王峰 骆嘉昀 张逸聪

1.背景

自2018年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交所”)便先后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作出系列修订,增设第18A章、第8A章和第19C章内容,为生物科技公司、同股不同权公司和合格海外发行人二次上市提供了特殊上市路径。2023年10月19日,港交所发布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修订 《上市规则》以让特专科技公司于港交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制度(“18C章”)提出建议,并咨询市场意见。2023年3月24日,港交所发布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并将于同年3月31日起正式落地实施。18C章为尚未符合主板资格测试(盈利、收益或现金流量要求)的特专科技公司打开了于港交所主板上市的大门。《上市规则》第18C章《咨询总结》可通过点击文末之“阅读原文”进行查看。

正式落地的18C章将:

(a)“特专科技公司”定义为“主要从事(不论直接或透过其附属公司)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内的一个或以上的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 以及其商业化及/或销售的公司”;

(b)“特专科技产品”定义为(单独或连同其他产品或服务)应用特专科技的产品及/或服务;

(c)“特专科技”定义为应用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内的产品及/或服务的科学及/或技术。

正式落地的18C章坚持了咨询意见的监管框架,但进一步放松了特专科技公司上市的市值门槛、研发投入门槛等;同时积极回应并采纳市场意见,对行业属性、资深独立投资者、定价过程等规定进一步优化,以更好实现规则设计的目标。

A股分别于2023年、2023年和2023年分别实施了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的注册制,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上市且发行条件要求上市申请人至少最近一年盈利,而科创板、创业板则分别定位于“硬科技”企业和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未盈利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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