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顾雏军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电器”)、顺德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格林柯尔”)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是广东省著名的企业家,因违法犯罪锒铛入狱,入狱7年后得到改判,并申请国家赔偿。
整个过程我认为有几点非常值得认真研究:第一,当年顾雏军被判刑,最主要的罪名是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个罪名现在已经日渐淡出。第二,顾雏军曾经的收入很高,而国家赔偿的标准到底是一视同仁,还是根据每一个人的收入情况来定?第三,顾雏军案件经最高院再审,撤销了原判部分定罪量刑,并给予国家赔偿,反映了我国对于企业家权益的保护,这也是我们一直在讲的深化国企改革、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内容和充分体现。
一、来龙去脉
(一)再审改判,申请国家赔偿
2008年1月,原任科龙电器、顺德格林柯尔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实际服刑七年一个月十天)。
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判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以挪用资金罪改判顾雏军有期徒刑五年。顾雏军的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771天。顾雏军遂以再审部分改判无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该院刑事判决造成顾雏军被超期监禁771天,予以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原判已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二)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
顾雏军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请求按照其工资收入损失等情况,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并赔偿相关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不因赔偿请求人的职业、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日赔偿金标准,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该决定事项合法有据。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顾雏军已被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顾雏军提出应按照其收入损失等情况,索求700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其索求5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定,不予支持。针对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针对顾雏军除已缴纳的8万元罚金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作出相关处置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犯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情形,因此,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
二、前因后果
(一)顾雏军案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
顾雏军当年涉嫌的刑事责任之一是虚报注册资本。所谓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当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制度实施法定资本制(现在为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要求所有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必须足额实缴到位,如果没有足额实缴到位或者名义上实缴到位又采取其它手段抽逃,以及采取欺骗的方式来登记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额度就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1年5月,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的法人股,欲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格林柯尔。经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出具担保函,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在未评估、验资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情况为:股东顾雏军以货币出资1.8亿元、以无形资产出资9亿元,共10.8亿元,占出资额的90%;股东顾善鸿以货币出资1.2亿元,占出资额的10%。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其中无形资产9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为75%,货币资金3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为25%。
2002年4月,由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构成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第24条关于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顺德市工商部门不予年检。为降低无形资产比例,同年5月14日,顾雏军指使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将来自科龙电器的1.87亿元,在顺德容桂农村信用社通过在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四次来回转账的形式,取得了以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共计6.6亿元为名义的进账单,然后又于当天将1.87亿元转回科龙电器。
由于对账单上没有形成余额,不符合验资要求,顾雏军签署了一份关于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预付货款6.6亿元的虚假《供货协议书》,被告人刘义忠将其交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同年12月23日,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情况为:股东顾雏军以无形资产出资2.4亿元,占出资额的20%,股东天津格林柯尔以货币出资9.6亿元,占出资额的80%。
(二)基于法律政策规定和顾雏军案危害性较小的事实,最高院做出改判
2013年,《公司法》做出重大修改,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变,除了金融公司等特定的公司,一般的公司登记事项只有注册资本,不包括实收资本,也就是说现在登记1亿元注册资本的公司,工商机关也进行登记,并不要求必须一次实缴到位,什么时候到位由自己说了算,实收资本是否到位不再作为法定登记事项,这就导致虽然刑法上虚报注册资本罪还存在,但仅限于特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顾雏军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当时的法律,但是后果危害性较小。
此外,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将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提高至70%。按照《公司法》的新规定,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比例只超出标准的5%,其社会危害性明显降低,已经属于可行政处罚的范畴。
2003年以后,广东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顺德格林柯尔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退出的无形资产余额6.6亿元被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没有从公司的实际资本总额中抽走。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最高院做出改判,对当年存在过错或刑罚明显失当的现象进行纠正,体现了国家机关有错必究,尊重、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导向,值得肯定。
三、吃瓜律师点评
关于顾雏军案,部分刑事责任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体现了国家机关有错必究,尊重和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导向,同时也体现了保护企业家权益要依法依规,不能有失偏颇。两者都要关注,才是依法治国。
新公司成立,股东实缴出资过程中,认缴资金超期不到位,实缴出资采取其它出资方式代替,虚报注册资本、转移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时有发生。虽然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不再构成刑事责任,但仍旧存在严重的民事责任。公司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公司登记、运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相关风险,确保依法合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行稳致远,才能保护企业家,保护企业高管的履职安全。
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