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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建议前移

建议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前移到开采或进口环节,并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消费税可以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处征收,一般具有选择性和差别性,主要体现其调节作用。

1993年以来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以增加成品油使用成本为出发点,结合消费税差别课征的特点,着重调整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达到引导节约利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石油消费需求的目的,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色发展。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现状

近年来,在中央改革消费税的政策指引下,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几经调整,课征范围扩大,单位税额不断提高。炼化企业为了降低税赋,导致行业内出现了规避消费税的乱象。

因此,国家持续开展成品油检查活动。尤其是2023年下半年,国家组织16个部门组成成品油行业专项检查小组,分别进驻全国200多家成品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炼油行业全面规范,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监管力度更大,驻厂监督生产经营活动。本次行动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当前,对零售终端和物流业全面规范,并构建形成长效机制尤为重要。

综合来看,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制度与经济体制和形势不相适应,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仍然狭窄,且子目间区分不易,在生产环节征税,为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偷逃税提供了空间。

现行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设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范围从当初的汽、柴油两大类,逐渐增加到现在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以及航空煤油七大类。但政策未把成品油相关的油品并入征收范围。

目前,税法对成品油下的各个子目的具体界定细节缺乏详细规定。税目注释大多只是从用途来确定,具体子目界定及区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只有从化学成分的角度进行专业分析才能够得出正确判断。

对“油化”双用途产品的监管规定执行难度大,极易形成政策漏洞。因此,一些生产经营企业会利用化工品偷逃消费税。

其二,单环节及价内征收存在较大弊病,导致逃税现象时有发生。

长期以来,我国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收,即只在前端(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收,而对后续的批发、零售等其他环节不再征税。

这虽有效避免了重复课征,保证了税源的安全和稳定性,但客观上也出现了许多炼化企业利用这一政策进行避税的现象。

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偷逃消费税。

二是利用化工产品不征消费税偷逃税收。此外,价内征收时,消费税包含在零售价中。消费者在购买成品油时不清楚每升成品油中有多少税费,无法直观地感受到消费税调节导向与约束作用。这都会客观上弱化消费税的调控功能。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方向

目前,学术界讨论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最终销售环节,实现价税分离;二是移至原油端进口和开采环节,核定单位税赋征收。

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最终销售环节,防止非标油、调和油对成品油市场的冲击。该思路存在一定问题。

从消费税征收范围来看,与其他征税商品相比,成品油的消费领域及消费方式的多样化,注定了其改革面临的困难极大。

作为经济发展的血液,成品油消费领域无处不在。从工矿企业到农林牧渔,再到居民的衣食住行,无不存在着成品油的消费身影。

消费税征收范围广、覆盖面大。如何杜绝终端环节的无票交易、现金交易等不法行为,有效防止偷逃税款,都对税收监管者提出了更大挑战。

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会造成纳税主体急剧增加,从生产环节的200多家增加到终端销售环节的10万多家。税收征管难度和工作量将大幅增加,很可能出现大量的逃税行为,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并严重影响成品油市场秩序。

因此,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最终销售环节不可行。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建议

鉴于以上所述情况,以及原油进口资质的放开,加上目前各炼厂加工原料主要以原油为主的现实,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建议将成品油消费税的缴纳,从炼厂生产环节,前移到原油开采或原油进口环节。

按目前税负测算出开采或进口吨原油需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在原油开采或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取消燃料油抵扣和生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政策。

若此,可以达到以下效果。一是通过监控原油产量与进口量就可以匡算税收。税收征管较为容易。这从源头上解决了消费税征管难度大的问题,在税收征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炼油企业只要加工原油,就必须缴纳消费税,堵住了偷逃消费税的空间。

其二,建议实行消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分成,提高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管积极性。

我国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是中央税。税收的全部收入归中央所有。对地方来说,享受不到这部分税收红利。因此,地方缺乏监管的积极性,导致市场中变相逃税、漏税现象仍然存在。

为彻底消除这一现象,维护市场公正,建议实行消费税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共享分成(如7∶3比例),以提高地方政府征收和监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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