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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关税制度里程碑<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最新>

安永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关税制度里程碑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关税制度发展迎来里程碑,我国第一部关税法律出台。

《关税法》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关税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在维持关税制度基本稳定、税负总体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关税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完善了我国关税制度法律体系。

现行《关税条例》共计6个章节、67条法律条款;《关税法》在章节设置上进行了较大调整,由7个章节组成,共计72条法律条款。

对于《关税法》相较《关税条例》的主要修订内容,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01.巩固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成果

通关便利化是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此次制定《关税法》的一大原则便是提升关税征管便利化水平。从相关法律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通关一体化改革中的部分有效经验被落实至《关税法》中,关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得以进一步健全完善。

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模式的确立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关税征收管理应当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并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关税法》该条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对海关监管中已经实施的货物放行与税额确认相分离的模式予以了明确,即企业货物能够先行通关,后续海关再对申报要素及应纳税额进行确认。这一规定体现了海关整体监管重心的“前推后移”,保障企业在事中环节顺利通关,避免企业因应纳税额无法确定而影响通关速度及对外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在“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下,海关对货物的放行并不等同于对纳税人申报内容的确认。通关速度提高的同时,企业申报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增加。《关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以及“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经海关确认应纳税额后需要补缴税款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明确赋予了海关在货物放行后,有三年期限对涉税申报要素进行审核和确认的权利。对于纳税人来说,就货物向海关进行的申报只是自行申报,其申报内容并未经过海关审核,其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在最长三年时间内属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纳税人最初进口时申报信息有误却未及时发现纠正,在放行后三年内仍然进口类似货物,则相应错误会被一直累积,从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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