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2.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规定》的解读说明
3.关于《深圳市光明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解读说明
4.关于《深圳市光明区国有企业投融资和担保管理规定》的解读说明
5.关于《深圳市光明区国有企业人事管理规定》的解读说明
6.关于《深圳市光明区国有参股公司管理规定》的解读说明
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2018年2月,原光明新区管委会发布了《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企业国资监管办法》)及配套的五个暂行规定,初步形成了比较体系化、规范化的国资监管制度,促进了国资监管水平的提升。随着2023年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和2023年年初原建发集团改革重组,原国资监管制度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光明区着手修订《企业国资监管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指导思想
本次制度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国企党的建设,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统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为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二、修订后制度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企业国资监管办法》共九章五十八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十条)。包括:制定目的、制定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定义、监督管理原则、区国资局职责、直管企业职责等。
(二)第二章企业党的建设(共三条)。包括:区委国资工委、党组织机构、党建工作要求等。
(三)第三章产权管理(共三条)。包括:产权管理原则、产权管理审批权限、产权交易要求等。
(四)第四章财务管理(共十一条)。包括:财务制度、财务机构、预算管理机构、企业年度预算、资产损失核销等。
(五)第五章投融资管理(共七条)。包括:投资原则、投资主体、内控制度、物业租赁、抽查考核等。
(六)第六章人事管理(共九条)。包括:用人机制、定岗定员方案、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联合监督委员会、人事档案管理、人才储备等。
(七)第七章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共九条)。包括: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年度考核方式、薪酬定义、企业年金、薪酬预算方案、领导人员薪酬结构等。
(八)第八章责任追究(共三条)。包括:个人违规违纪违法责任、集体违规违纪违法责任、容错机制等。
(九)第九章附则(共三条)。包括:解释单位、施行日期等。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明确区国资局主要职责。明确区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同时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列明区国资局在企业国有资产方面的主要管理职责。
(二)增加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相关内容。领导小组定位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管理机构,拥有国企投资、产权变动、融资、担保、对外借款、资产核销等最终管理权限。
(三)增加企业党的建设相关内容。为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本次修订设置专章,规定企业党建要求。
(四)增加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相关内容。区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在员工自愿的基础上,可建立企业年金。
(五)强化监事会主席履职监管。明确监事会主席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由区国资局按考核程序确定和报批。
(六)增加企业管理人员违规经营容错机制相关内容。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解读人:邹惠通;
(三)联系方式:88210547。
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规定》的解读说明
2018年2月,原光明新区管委会发布了《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的五个暂行规定,其中《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在过去的三年,对指导区属国有产权管理的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3年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和2023年年初原建发集团改革重组,原国资监管制度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光明区着手修订《国有产权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指导思想
本次制度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国企党的建设,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统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为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二、修订后制度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共九章八十九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七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监管职责等。
(二)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内部决策程序(共五条)。包括:可行性研究、遵循原则、产权变动要求、产权变动人员参与范围等。
(三)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权限和程序(共十条)。包括:股权变动审批权限、资产变动审批权限、增资扩股审批权限、对外捐赠、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情形、审查的书面文件、涉及土地及不动产的情形、批准文件等。
(四)第四章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共十八条)。包括:专项审计流程、对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对涉及交易方资产评估的情形、免予资产评估的情形、资产评估的步骤、资产评估报告需沟通的内容、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内容、专家评审的情形、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需报送的文件等。
(五)第五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共二十八条)。
1.第一节公开交易(共二十三条)。包括:公开交易的条件、遵循原则、产权交易公告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时间、公开竞价的情形、合同包含的内容、合同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全部价款支付流程、不得转让的情形、产权交易机构货币结算的情形、国有产权失去控股地位的注意事项等。
2.第二节协议交易(共五条)。包括:区国资局批准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情形、直管企业决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情形、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情形、交易价格、非公开协议方式产权变动的审核文件等。
(六)第六章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共四条)。包括:建档对象、注意事项、包含材料、立卷归档部门。
(七)第七章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监督(共十一条)。包括:汇报时限、监督检查事项、监管途径、监管原则、检查内容、抽查情形、产权交易机构选取、停止委托的情形等。
(八)第八章责任追究(共三条)。包括:国企人员和国企集体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的情形、容错机制等。
(九)第九章附则(共三条)。包括:金额规定、规定解释方、废止原规定。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细化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权限和程序。国有产权变动细分为股权变动、资产变动和增资扩股三种情形,明确分级分类审批的额度及审批流程。明确国有产权变动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及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情形。增加对外捐赠、涉及企业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处置的内容。
(二)完善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的内容。明确报区国资局核准资产评估项目额度,完善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的表述,明确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三)增加公开交易中处置土地及房屋的规定。增加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拟与第三方合作处置土地及房屋时,若拟处置房屋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占项目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或土地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具有控股权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作对象,市、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规范协议交易中处置土地及房屋的表述。规范调整原国有企业涉及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相关事项的表述,明确城市更新或合作开发项目中处置土地及房屋,且拟处置房屋建设面积或土地面积占项目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或土地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下的可以进行协议交易。
(五)明确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报告的时限。明确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并规定向区国资局报告的具体时限,即每月5号前。完善对国有产权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六)精简及规范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分层管理,主要分为个人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企业集体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解读人:邹惠通;
(三)联系方式:88210547。
关于《深圳市光明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解读说明
2018年2月,原光明新区管委会发布了《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的五个暂行规定,其中《深圳市光明新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国企财务管理规定》)在过去的三年,对指导区属国企财务管理的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3年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和2023年年初原建发集团改革重组,原国资监管制度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光明区着手修订《国企财务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指导思想
本次制度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国企党的建设,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统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为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二、修订后制度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国企财务管理规定》共六章六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区国资局财务监管职责,直管企业职责。
(二)第二章企业预算管理(共十八条)。包括:预算管理定义、区国资局及直管企业主要职责、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范围、业务预算内容、资本预算内容、筹资预算内容、资金预算内容、费用预算内容、预算报告内容、预算分析说明包括内容、预算重大事项说明、预算编制程序、预算调整、组织预算工作、预算管理考核、所属企业预算、预算报送。
(三)第三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共十条)。包括编制程序、国有资产收益、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收益上缴比例、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参股公司收益上缴、收益支出范围、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范围、预算报批、收益上缴、收益专户专存、预算绩效评价。
(四)第四章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共二十三条)。
1.第一节企业财务制度(共五条)。包括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流程及标准、费用标准、所属企业财务制度、财务制度宣贯学习。
2.第二节企业财务管理(共六条)。包括设置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制度和预算、财务部门职责、报表报送、财务工作监督检查。
3.第三节企业财务审计(共五条)。包括组织年度审计、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直管企业提供审计工作条件及资料、审计工作内容、审计结果运用。
4.第四节企业资产核销管理(共七条)。包括资产损失范围、资产损失核销审批权限、资产损失核销专项报告、账销案存、核销资产追索、资产损失减值准备、损失核销汇总。
(五)第五章责任追究(共三条)。包括国企人员和国企集体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的情形、容错机制等。
(六)第六章附则(共三条)。包括相关名词解释、解释主体、规定实施日期。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完善企业全面预算内容。新增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内容,明确预算编制程序,要求预算编制由“一上一下”组成,明确预算管理考核主要内容,增强企业全面预算编制规范性,充分发挥预算规划先行的作用,加强预算执行。
(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容。增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程序,明确区国资局对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议草案的编制权,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具体范围,新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内容,加强预算绩效评价作用。
(三)新增企业财务制度内容。新增企业财务制度相关内容,明确企业应建立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报销支付等财务核心制度,要求企业会议、接待、差旅、培训等费用标准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应参照政府机关相关规定,并需严格执行。加强企业财务制度约束,规划企业财务活动。
(四)修改资产损失核销审批权限。上调各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金额,明确单笔净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自行审定,报区国资局备案;单笔净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局审定;单笔净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解读人:邹惠通;
(三)联系方式:88210547。
关于《深圳市光明区国有企业投融资和担保管理规定》的解读说明
2018年2月,原光明新区管委会发布了《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的五个暂行规定,其中《深圳市光明新区国有企业投融资和担保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国企投融资和担保规定》)在过去的三年,对指导区属国企投融资和担保的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3年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和2023年年初原建发集团改革重组,原国资监管制度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光明区着手修订《国企投融资和担保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指导思想
本次制度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国企党的建设,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统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为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二、修订后制度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国企投融资和担保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九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方式、行为原则、投融资及担保全面预算管理等。
(二)第二章监管职责(共二条)。包括:区国资局职责、区直管企业职责。
(三)第三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共二十条)
1.第一节国有企业投资的原则(共四条)。包括:区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原则和要求、投资项目要求、投资活动范围。
2.第二节投资项目研究论证(共五条)。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机构与专家评审工作等。
3.第三节投资项目审批(共九条)。包括: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机制、申请立项材料、特殊项目审批机制、理财产品决策机制、未及时实施项目审批机制等。
4.第四节设立公司(共二条)。包括:设立子公司审批机制及应报材料。
(四)第四章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共十二条)。
1.第一节国有企业融资(共四条)。包括:年度融资计划预算、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有产权关系企业间融资、融资审批机制和融资风险防范。
2.第二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共八条)。包括:担保原则和条件、有产权关系的担保机制、被担保的贷款项目条件、担保事项审查资料与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等。
(五)第五章监督实施管理(共七条)。包括:项目责任、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投融资情况书面报告机制、追偿权。
(六)第六章责任追究(共三条)。包括:个人违规违纪违法责任、集体违规违纪违法责任、容错机制等。
(七)第七章附则(共三条)。包括:解释单位、施行日期等。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突出分级分类管理特点,明确相应审批额度及审批流程。
1.原《深圳市光明区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规定》未对投资项目审批范围进行限制。修订稿以3000万元、1亿元作为分界线,一是商业类国有企业金额1亿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审批;金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局审批;金额2亿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二是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审批;金额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局审批;金额1亿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2.将决策咨询类报告、投资项目合法性审查意见,列入企业申请投资项目立项所应当上报的材料。
3.针对投资事项变更的审批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已立项项目后期投资总额需要变更,且变更前(变更后)商业类国有企业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局审批。
4.区国资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法人治理结构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区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并通过公司章程或其它形式予以确认。
(二)增加所属企业设立公司的程序规定。明确所属企业设立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应报区国资局审批,并需上报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实缴资金、首次出资情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公司的必要性等材料。
(三)放宽企业融资负债约束标准。将原制度规定资产负债率不应超过65%提升到70%,并明确有特殊原因需超过的,可经批准进一步放宽。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解读人:邹惠通;
(三)联系方式:88210547。
关于《深圳市光明区国有企业人事管理规定》的解读说明
2018年2月,原光明新区管委会发布了《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的五个暂行规定,其中《深圳市光明新区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国企人事管理规定》)在过去的三年,对指导区属国企人事管理的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3年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和2023年年初原建发集团改革重组,原国资监管制度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光明区着手修订《国企人事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指导思想
本次制度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国企党的建设,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统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为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二、修订后制度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国企人事管理规定》共七章五十四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领导定义、人事管理原则。
(二)第二章员工管理(共五条)。包括:员工管理制度、人员录用、用工形式、人事调动、人事任免备案等。
(三)第三章领导人员管理(共三十四条)。
1.第一节一般规定(共五条)。包括:选拔任用、请休假管理、两监人员组织人事关系等。
2.第二节财务总监管理(共十二条)。包括:财务总监定义、招录条件、禁入规定、职责规定、联签事项、责任事项、履职待遇、解聘情形。
3.第三节监事管理(共十一条)。包括:监事定义、监事资格、禁入规定、职责规定、行为规范、履职待遇、解聘情形等。
4.第四节外部董事管理(共六条)。包括:外部董事定义、招录条件、职责规定、行为规范、履职待遇、解聘情形等。
(四)第四章协同监督机构(共三条)。包括:机构组成、机构职责、监督方式等。
(五)第五章人才队伍建设(共三条)。包括:负责部门、人才待遇、人才作用等。
(六)第六章人事档案管理(共三条)。包括:负责部门、管理要求、档案内容等。
(七)第七章附则(共三条)。包括:解释单位、施行日期等。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明确企业应制定职级、薪酬体系方案并应报区国资局备案。明确职级体系方案和薪酬体系方案的定义,对方案涵盖内容作了具体要求,职级体系方案应包括职级职数设置、职级晋升条件、职级晋升方式等。薪酬体系方案应包括基本薪酬水平、浮动薪酬标准、薪酬考核机制等。
(二)新增企业用工形式和严格新招录人员条件。新增企业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人员可通过劳务派遣、购买服务解决。新员工招聘条件从本科及以上学历提高至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加强企业关键岗位的职务任免监管。三类人员任免报区国资局备案后,再由企业董事会或相应职权机构任免,包括:直管企业本部中负责人事、财务、监察、审计、采购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业务总监);直管企业所属二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直管企业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二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任免。
(四)明确企业领导人员请休假审批流程。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请休假、离深外出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国企区领导审批。其余企业领导人员的请休假、离深外出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区国资局备案。
(五)强化财务总监履职监管。完善财务总监的履职规定,明确财务总监向区国资局负责,应出席企业相关会议并参与决策或发表建议和意见,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监督企业财会工作,调阅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向区国资局报告等事项。
(六)完善财务总监联签事项的相关内容。联签事项增加了企业支付违约金、罚款、赔偿金、资产损失、资产报废、非经营性资产出售、在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单笔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等内容,缩小企业对外结算、支付和企业单笔备用金支付、费用报销联签条件的金额数值。
(七)明确监事会主席职责。明确要求监事会主席应列席董事会及预算、薪酬等专项议事机构会议,应对企业财务状况及重大投资、贷款、担保、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采购、招投标等进行检查。
(八)强化外部董事履职监管。完善外部董事对国有企业监管职责的规定,明确外部董事向区国资局负责。外部董事对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外部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项业务情况。
(九)增加联合监督委员会的相关内容。明确直管企业应当成立联合监督委员会的规定,联合监督委员会作为企业的常设监督机构,应当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领域和采购、招投标、物业租赁、地产开发等关键事项,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一般性问题和易发多发的普遍性问题,要履行督促整改、不定期联合检查的职责,并有权临时召开联席会议,每半年向区国资局报告企业监督情况。
(十)增加专业人才储备库的组建。区国资局结合区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意见,负责组建专业人才储备库。纳入专业人才储备库的人才,应为区国资局提供专业问题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区国资局可推荐为区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的结对对象。
(十一)增加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区国资局负责区国有企业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各直管企业负责本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应参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设立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人事档案工作岗位)。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解读人:邹惠通;
(三)联系方式:88210547。
关于《深圳市光明区国有参股公司管理规定》的解读说明
2018年2月,原光明新区管委会发布了《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的五个暂行规定,其中《深圳市光明新区国有参股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国有参股公司管理规定》)在过去的三年,对指导国有参股公司管理的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3年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和2023年年初原建发集团改革重组,原国资监管制度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光明区着手修订《国有参股公司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指导思想
本次制度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国企党的建设,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统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为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二、修订后制度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深圳市光明区国有参股公司管理规定》共七章三十二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修订目的、国有参股公司定义、管理原则、分层级管理、直管企业变更或新设国有参股公司审批程序、所属企业变更为国有参股公司审批程序、国有参股公司土地房产开发规定。
(二)第二章产权变动管理(共5条)。包括:转让的国有股权权属要求、国有参股公司国有产权变动权限、国有产权变动程序、交易要求、原光明华侨畜牧场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土地、房产处理审批程序。
(三)第三章财务管理(共3条)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分红管理。
(四)第四章投融资管理(共4条)。包括:国有参股公司土地房产开发规定、国有企业为国有参股公司融资担保、直管企业为国有参股公司融资贷款、所属企业为国有参股公司融资贷款。
(五)第五章人事委派及产权代表制度(共9条)。包括:人事委派权、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和定期报告、行使表决权要求、薪酬待遇、履职评价、区政府及区国资局委派人员管理,区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
(六)第六章责任追究(共2条)。包括:免职或解聘情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的追究。
(七)第七章附则(共3条)。包括:数量与币别、负责解释的机构、生效日期。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强化参股公司土地、房产开发建设监管。原则上要求参股公司土地开发建设方案需经区国资局审核,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章程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完善参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的规定。将国有参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笔金额或总金额超过公司章程约定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任免企业负责人,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变动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请示范围。
(三)完善产权代表履职责任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区政府或区国资局推荐或委派的产权代表,依据出资人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行使表决权。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应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表决结果。直管企业推荐或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产权代表的管理,由直管企业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解读人:邹惠通;
(三)联系方式:8821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