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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欧盟“碳关税”?委员建议研究推出我国的碳税制度

如何应对欧盟“碳关税”?委员建议研究推出我国的碳税制度

转自:顾杰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黄震提交提案,为积极应对欧盟“碳关税”,建议实行多项举措加快我国低碳事业发展,其中包括研究推出我国的碳税制度等。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已同意碳边境调节机制于今年10月1日生效,之后是三年的过渡期,到2026年开始正式实施,并于2034年全面运行。根据欧盟相关规定,生产地碳定价低于欧洲碳排放交易权市场碳价的产品进口到欧盟关税区时,进口商须通过购买碳边境调节机制凭证以补足碳价差额。第一批纳入征收范围的行业包括钢铁、铝、电力、水泥、化肥、氢以及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和某些下游产品等。

黄震认为,“碳关税”不仅对我国相关商品出口造成直接影响,也为我国“双碳”外部环境应对带来新的挑战。我国自2023年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来,各方正在积极有序推进实现“双碳”目标。“但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温室气体方面,民众意识、企业认同、技术储备、市场机制、法律法规等方面还落后于欧盟发达国家。”黄震说。

当前欧盟等正建立碳排放与商品成本相关联的国际贸易新规则,碳已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和国家竞争力的新因素。黄震建议,应利用当下欧盟“碳关税”尚未正式起征的重要窗口期,积极、全面、系统地应对全球碳中和竞争新规则,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我国“双碳”进程。

黄震建议,大力推进低碳、零碳、负碳科技创新,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为主体新型电力系统、可再生燃料、碳捕集与利用、储能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标准、技术评估、技术转移与交易体系;加快我国重要行业和产品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体系与基础数据库建设,从国家层面建设企业碳排放数据在线直报系统,为行业和产品的碳排放核算提供系统可靠的基础数据支撑。

他还建议,尽快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撑,研究推出我国的碳税制度,与碳配额、碳交易形成有机互补,强化减碳的激励效果;整合现有税收结构,在我国当前环境税的税收体系中设置碳税税目,碳税税收作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行业碳减排,推动国内相关行业的低碳发展,同时使得相应碳税税收留在国内。此外,建立针对“碳关税”的对话机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与欧盟加强有关碳关税工作机制的对话磋商,提高国际对中国碳减排政策的认可度,促进在产品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碳配额和碳交易等方面的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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