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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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妇女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长沙市芙蓉区妇女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纪律、规范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 

(三)一月一报,及时结算; 

(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基本体制:由会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  妇联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五条 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六条  预算编制:由会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班子会审定执行。 

第七条  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八条  党团活动经费、老干活动经费、工会活动费按国家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九条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 (一)差旅费;(二)招待费;(三)会议费;(四)办公费(购置办公用品、电话费、报刊费及文印费);(五)交通费;(六)其他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十条  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所有开支严格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即按规定填写开支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单次(单项)开支在6000元以上(含6000元),一次性接待费3000元以上的,各条线必须计划性安排,经班子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开支;一次性接待费6000元以上和6000元以上所有活动及会议支出,会内程序完成后,须书面报分管副区长或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所有开支须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项目应有派驻纪检人员介入监督。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条线分管领导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后呈分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核,主席审批,单笔6000元以上的支出应事先计划安排通报,支出后报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一)原始凭证名称:(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 (四)交易或事项的内容(含数量、单价和大小写金额); (五)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分管领导签字,呈分管财务副主席和主席审批签字。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外付款超过3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公务员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开户行的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报账。 

第十五条 加班费报账管理:加班费标准严格按照区财政局规定执行。加班费每月底由办公室统一汇总结算,交有关领导审批签字。以审批备存的《加班申请登记表》为准,未经审批备存的加班不予认可发放加班费; 

第十六条 加班餐费报账管理:确因加班、会议、培训等工作需要,各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按区财政局规定标准执行。加班人员应如实填写《加班用餐申报单》,并与票据一起呈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后,交予办公室。 

第十七条  接待费报账管理:接待费管理应该严格按照区财政局规定执行。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用餐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附公文,由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经经办人审核,条线分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的会领导签字,主席审批。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原始接待申请单,在非指定接待点经费凭接待申请单和原始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第十八条 会议费报账管理: 

(一) 除办公室统一安排的会议之外,各条线召开会议必须事先将召开会议的报告(包括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报主管领导及主席审批,由会办公室盖章方可执行。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区财政局规定执行。 

(二)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三)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差旅费报账管理: 

(一) 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区财政局规定执行。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 预借差旅费须经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和主席批准,出差回机关一个星期内报账结清。 

(三)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每月20日前报账,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报销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申请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借款管理: 

(一) 办公室借备用金限额3000元以内,于每年12月25日前结清。 

(二) 所有公款一律不准用于干部、职工个人和本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借支(工作人员医疗住院费除外)。 

(三) 因公借支的差旅费、购物资金、办事资金,出差人员、办事人员返回后七日内,须及时结算清账,多退少补。 

(四) 单位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须填写《借款单》,经分管财务副主席和主席批准同意方可借用。 

第二十一条 报账时限: 

(一) 为方便报账和有利于财务人员整理账务,实行集中报账。 

(二) 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除办公室定点接待外,各部门由指定人员必须于每月22日之前(如遇节假日,依次往前顺延时间)把一个月内的开支(包括差旅费)按程序审批;定点接待由办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统一结算,按程序报批。 

(三) 严格监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个月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支出管理: 

(一) 承办科室根据有关活动方案,编制经费预算,一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和主席审批,单笔6000元以上的须报会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二) 专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费用,按程序和规定报账。 

第四章 合同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须经班子会议集体审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条款中应对下列涉及合同款支付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一) 合同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二) 合同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限。(三) 合同结算价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与时限。(四) 合同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支付方式与时限;(五) 合同变更的确认方式、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与时限。 

第二十五条 合同款支付的计划申报应依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执行的实际情况按计划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预付款。各种预付款必须以合同为依据,禁止无合同或超过合同规定预付款。签订合同时,对预付款条款必须慎重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结算合同款,需根据该项目的合同、会议纪要,上级领导批文及其他佐证资料。 

第五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使用范围:1、限额内的个人劳务报酬;2、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3、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4、主席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九条 符合现金结算的,凭发票及会财务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条线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副主席和主席审批后由出纳支付现金。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支票支付。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保险费、劳保用品、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分管财务副主席和主席批准。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使用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坚持“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出纳报销费用后,及时补足备用金。 

第三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账目应当日清月结,确保“五账相符”。 

第三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出纳保管、填写。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由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核、主席审批同意。主席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主席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三十六条 每月财务部门应定期将全会资金收支及指标结余情况书面报告单位行政负责人。 

第六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发票正面:日期、单位、项目、大小写金额、发票专用章。发票背面注明: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每张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有关领导,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末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有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员须遵守《会计法》及财务相关规定,不得干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如若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凡是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经济合同、上级批示、文件、报告等资料,均应归档。 

第四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年报,按时归档,指定专人(会计)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分管财务副主席、主席批准,涉及重大事项时,须经主席同意。 

第八章 财务交接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财务副主席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九章 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务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自觉抵制不良财务行为,主动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检查。 

第五十条 各部门经费支出的规范性和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情况均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并做好政务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室是财务管理工作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的多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财务人员必须按月编制报表,按季提供经费执行情况分析,做好财务收支预决算工作和多项会计、出纳和报账工作。办公室主任要详细了解财务工作和经费执行情况,主动向会领导、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财务工作及经费执行情况,当好理财参谋。 

第五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各条线未按相关规定执行财务纪律,各条线领导、分管财务副主席、主席等人员未按各自职责要求严格财务法规制度落实执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按程序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市芙蓉区妇女联合会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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