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税务已经明确了,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税务机关不再征收个税,个税由支付款项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在税务代开发票时,只需缴纳增值税与相应附加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与附加税可以减免。
假定甲某给A公司提供个人劳务,每月约定劳务费6000元。甲某需向A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如甲某到当地税务去代开劳务费发票,需向税务交的税包括:
(1)增值税:甲某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照劳务费总金额的3%缴纳。依上例,应交6000÷(1+3%)×3% = 174.76元。
(2)附加税(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根据实缴的增值税计算,本例应交174.76×12% = 20.97元。
四、劳务费的个税扣缴
接上例,甲某给A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后,A公司给甲某支付了税后劳务费,并代扣代缴了个税。
(3)A公司需代扣代缴个税:【6000-174.76-20.97】×(1-20%)×20% =928.68。
(4)甲某实际拿到手的劳务费:6000-174.76-20.97-928.68=4875.59元。
用工单位代扣代缴劳务费个税,这点我相信大家都明白。现实中令用工单位烦恼的情形是,劳务报酬约定的是税后报酬。
很多时候,企业劳务用工没有严格的合同约定,双方对劳务费的理解就会产生偏差。特别是一些业务领导在谈劳务项目时,可能没有意识到公司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直接就承诺给对方多少报酬了。等到支付劳务报酬时争执自然就起来了。
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两个:一是把承诺的劳务费标准提升,财务正常代扣代缴个税,扣完税后让个人能拿到手的金额正好和原来约定的一样多;另一是由企业替个人缴纳个税,这部分个税做账时应记作“营业务支出”,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规范财务和税务的角度考虑,建议采取第一个思路。
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把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然后再做个税扣缴,经此一绕弯,很多企业的老板难免会认为这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不愿吃这个“亏”,这就造成了许多劳务费挂账的情形。
这里我想说明,劳务费如果不代扣代缴个税,直接做费用处理,企业会有税务风险;如果不做费用处理,就只能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这会虚增公司资产,造成公司资产不实,税务风险仍旧存在。
五、劳务费与工资的差别
劳务费的个税起征点相比工资的个税免征额,要低许多。有些企业为了少给劳务费交个税,会把劳务费混同为工资处理。首先要说明,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存在税务风险。
劳务费与工资的区别是什么呢?二者真能分得那么清楚吗?
企业聘用在校研究生上班支付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务费还是工资?聘用退休人员呢?聘用的清洁工呢?
在大多数人的心里,可能认为劳务费属于零星劳动所得。零星劳动该如何界定呢?以工作时间来界定,还是以报酬金额大小来界定,还是以是否签劳动合同来界定,估计都很难说准确。
若以时间来界定,企业聘用大学教授做咨询顾问,可能数年内每月都要支付报酬。若以金额来论,工资金额可能很小,劳务报酬金额可能很大。若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界定,也不尽合理,有些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同时和多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照我的理解,劳务费与工资可以按下面两条界定。
首先,分清楚主次。如果员工已经有单位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的,定为“主”,在其他单位还有兼职的,定为“次”。兼职取得的劳动报酬,应作劳务费处理。
其次,关注实质。如果员工是在集团内或者系统内兼职,应把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劳动报酬(工资加劳务费)合在一起做工资处理。
六、返聘退休人员的薪酬是劳务费吗?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比较常见,给他们发放的报酬怎么缴个税呢,按工资缴,还是按劳务费缴?这得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只是临时性返聘(六个月以内),或顾问性质的返聘(不是全天候上班),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劳务费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如果返聘人员比照正式员工管理,返聘时限较长(六个月以上),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作者:袁国辉 指尖上的会计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