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浅谈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实务中常见的风险点(下)

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浅谈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实务中常见的风险点(下)

新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已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可以参照《制度》执行。

《制度》施行后,民办高校应注意哪些财务风险呢,笔者现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职业教育法》等规定,就实务中,民办高校可能遇到的财务风险点作简要分析。

笔者经归纳总结,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实务中主要有以下财务风险点,前面()的文章里谈了第1-10个风险点,我们接着谈余下10个风险点:

11.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制度》第五十条规定,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投资之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应进行集体决策。另外,民办高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或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并且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12. 关联交易情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度》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在与利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等,整个关联交易过程需经集体决策。另外,民办高校应当对利益关联方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13. 民办高校租用、使用国有资产情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在租用使用国有资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租用、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租用协议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一致;租赁物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租赁协议的约定。

14. 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国有资产办学情况

《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对于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资金应该单独列支,单独核算。

15. 民办高校办学积累情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八条规定,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九条规定,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对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另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另外,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取得办学收益时,董(理)事会需根据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6. 严格对公账户使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使用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严禁民办高校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17. 票据管理

《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在收费时应开具合法票据,在取得票据时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18. 资产处置

《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竟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在处置资产时应经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并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竟争、择优的原则。

19. 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将举借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资产负债率情况等纳入预警,另外,民办高校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20. 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制度》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高校应该通过公开栏、公告栏;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学校的网站、公众号、视频号;通过内部资料、校报校刊、简报、广播、电子屏幕等方式对财务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公开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收费依据、收费类型、收费明细、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等。

以上仅是笔者归纳总结的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的风险点,如有疏漏,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以日后完善。

文源 | 行初子规(2023-09-02)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