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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车辆购置税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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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作者简介

01

什么是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顾名思义,就是因购置应税车辆而缴纳的税。所谓车辆购置税,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特定目的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车辆购置税属于小税种,但是也已经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02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如前文所述,车辆购置税以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车辆购置者作为纳税人。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即不管单位还是个人,只要购置应税车辆,就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注意:这里的“购置”,相当于“取得”的意思,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即这里的“购置”包括:购买自用、进口自用(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自产自用、受赠自用、获奖自用、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如果持有的车辆用于对外销售,比如4S店持有的尚未销售的车辆,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

03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同车船税一样,并不是购置所有的车辆都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包括:汽车(包括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注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以下简称财税2023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

04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其取得方式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税2023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上述规定中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这里的相关凭证,一般指的是发票或其他载明价格的凭证。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提示:上述组成计税价格也是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注意:根据财税2023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税2023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上述规定中的“同类应税车辆”,指的是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另外,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的规定,上述规定中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05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一)适用税率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四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统一执行10%的比例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五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即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

注意: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另外,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根据财税2023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减税优惠)

注意:上述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上述规定中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 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三)纳税时间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税2023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具体见下图:

另外,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纳税地点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对上述规定中的“纳税人所在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退税制度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根据财税2023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注意:

1.使用年限的计算: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2、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六)其他征管要求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也就是说,即使一次性购置多辆同型号、同配置的车辆,也必须每辆车单独申报,不允许汇总申报。

06

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财税2023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上述规定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另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其他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6)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1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的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注意: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以上是笔者对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所做的简要分析,希望能给大家了解该税种带来一定的帮助。另外,在分析时难免存在不足,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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