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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把配比原则放到哪里去了?

《企业会计准则》把配比原则放到哪里去了?

时逢春节之间,我有时间认真看了视野几位知名专家的文章,发现专家常常提到一个词汇“配比原则”,并一直作为财税事项处理的重要规则。如果在2006年以前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到现在我不得不说这些专家已经相当落伍了,有必要重新学习,我给专家们扫扫盲:

一、什么叫配比原则?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明确提出了配比原则作为重要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强调企业收入必须与其成本、费用相互配比。

所谓“配比原则”是指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所获得的净损益。配比原则作为“利润表观”会计核算理念下的重要核算原则。所谓“利润表观”要求会计政策制定者在会计制度制定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在利润表观下,《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确认与合理计量收益的跨期分摊配比中介,成为《利润表》的附属。

二、配比原则到哪里去了?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基本准则,在其中再也找不到“配比原则”身影了,甚至取消删除了代表“配比原则”会计核算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配比原则曾经作为重要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被《企业会计准》则把放到哪里去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章费用中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原来《企业会计准》还并没有删除配比原则,只是修改《企业会计制度》配比原则的原来“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规定,只强调可归属对象的成本与其收入应当实行配比原则,对不产生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不能确认资产的费用支出,不再要求执行配比原则。这样曾经作为重要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配比原则就沦落地变成在特定的单一事项中使用的一个规则,而且只是可归属对象成本与其收入进行单向配比,并不是要求收入与可归属对象成本双向地进行配比。

三、为什么配比原则有这样的命运?近代我国企业已经从单纯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获取利益发展到从事投资资本、金融工具等方式获取利益的变化,原来的以利润表观的核算模式无法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要求。

利润表观不足之处是在确定收益时不以现实的资产、负债为标准,而是运用待摊递延、预提应计为手段的摊销分配等会计程序,使收益数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特别是企业管理当局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为,有可能使账面收益与实际业绩完全脱离,反映的收益也不够全面。

因此我国从2006年开始,《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理念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

配比原则作为“利润表观”会计核算理念下的重要核算原则,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如企业发生培训费和广告费,就无法计算其每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和预计其受益的时间,一味地遵循配比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反而让会计数据人为地失去客观性,使会计信息变得不真实可靠。

作为以“持续经营”形式经营的企业,应当看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极具有可循客观规律的,其经营业务也是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一般经营周期不一定与会计规定的会计分期一致,可能是几个月、几个季度或者几个年度成为一个经营周期。如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投资业等企业的经营周期就突破了会计规定会计分期界限。

在会计核算中一味强调以局部时间段内让对象和时间一一严格对应的配比原则,不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观”采用了全面收益的核算理念,而且不能让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反而使提供给财务报告使用者的是严重错误会计信息,满足不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

因此配比原则注定免不了被《企业会计准则》所淡化和逐渐抛弃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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