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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经营性资产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经营性资产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国资产〔2023〕11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帮助受影响较重行业和企业纾困解难,努力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省政府、市政府分别出台了《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3〕15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3〕15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3〕17号)等政策措施。各市属国有企业迅速行动,已按照省、市政府文件和我委通知要求,逐步落实有关政策。为进一步将相关文件中关于减免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的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位,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缓解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现将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减免经营性资产租金政策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股东要与其他股东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减免租金政策的落实。

二、减免对象

(一)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含土地、场地、车位、铺位、摊位等物业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的土地和生产设施、受疫情影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区分企业划分类型,包括: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租赁合同的承租对象,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上述标准划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等,以有权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方为认定主体。

(四)原则上应以租赁资产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为租金减免政策最终受益对象。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对合同承租人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相关减免租金政策惠及到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1、合同承租人属于上述减免对象,同时也是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的,可直接享受合同租金减免;

2、合同承租人属于上述减免对象,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合同承租人将减免租金政策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的,可全额享受合同租金减免。

三、减免范围

(一)上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含土地、场地、车位等物业资产)的租金、使用费、停车费及其他租金性质的费用。

(二)上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租的市属国有企业土地、生产设施的租金、使用费等。

四、减免标准和租期租金延期

根据各市属国有企业与直接承租方合同约定的租金和相关费用标准,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减半收取。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支付(不超过租赁期)。

疫情防控期间租赁到期,如原承租户愿意续约,可不进行公开招租,续约至疫情结束。疫情减免租金期间,如出租资产在免租期内,可协商顺延。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属国有企业应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宣传力度,公开透明减免租金和相关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三)各市属国有企业应积极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存在间接承租情况的,在办理合同承租人租金减免手续时,应要求其做出相应减免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租金的承诺,保证实际经营承租人最终受益。

(四)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出租资产坐落地,以及集团及下属公司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等。

(五)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承租户的信用信息审查。针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骗取租金减免优惠的;合同承租人未实际落实对实际经营承租人租金减免义务的,均不得享受相关租金减免政策。各企业还应将上述承租人信息列入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招租“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六)本通知实施期限与市政府系列应对疫情支持相关市场主体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一致。

                                  苏州市国资委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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