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申报年月”:本年度出口的,按不大于当前申报期年月填写;以前年度出口的,统一按上年12月份填写。
2.“申报批次”:按申报年月的第几次申报填写。
3.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4.第2栏“关联号”:是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写规则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5.第3栏“出口发票号”:按出口发票的号码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6.第4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
7.第5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8.第6栏“出口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填写;经保税区出口的,填写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委托出口的,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的,填写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日期。
9.第7栏“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10.第8栏“出口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11.第9栏“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12.第10栏“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申报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13.第11栏“美元离岸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美元离岸价格填写。非美元价格成交或成交方式非FOB的,需折算填写。
14.第12栏“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15.第13栏“退(免)税业务类型”:按出口业务在《业务类型代码表》中对应的“业务类型代码”填写。
16.横琴平潭地区区内购买企业申报退税时,“出口发票号”栏次填写供货企业海关代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栏次填写“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