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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福利个税>

职工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提问: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问题:

1.企业的取暖费:如果企业制定标准,发给职工取暖费补贴,一种方式凭票报销,一种方式发放现金,均计入福利费,计算企业所得税哪种可以在福利费中限额扣除?北京市有相关规定么?主要是企业,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无论哪种方式是否都要缴纳个税?还是企业制定的标准内可以免个税?

2.职工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单位制定标准可以凭票报销,人人有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些费用能否按福利费中限额扣除?相关个税可免否?

3.企业内部部门搞团队建设,增加团队凝聚力,制定相应标准,经单位领导审批方可进行,可能会出现餐票、汽油票和租车费等票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些费用能否按福利费中限额扣除?相关个税可免否?

专家回复:

1、凭票报销的取暖费补贴按职工福利费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企业指定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取暖费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2、职工直系亲属按单位制定标准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可以免税的福利费,但可以按职工福利费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内部团队建设发生的餐费、汽油费和租车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范畴,不可以按职工福利费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在上级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政策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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