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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新闻|领养老金还要交税?要分清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

释新闻|领养老金还要交税?要分清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

9月27日晚间,国常会提出“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后,有人发出疑问:领养老金还要交税吗?

其实,这是混淆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的概念。目前,我国正在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团体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三者构成了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共同承担的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通常意义上的养老金,指的是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说是公共养老金领域。在我国,养老金的体系结构还不够平衡,公共养老金仍然占绝对主导。而此次国常会上送出的政策礼包,则针对的是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

领取基本养老金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那个人养老金又是何物?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对于个人养老金的发展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简而言之,在缴纳社保的同时,职工也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将来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同时领取社保的退休金和个人养老金。

在不少学界和业界人士看来,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需要税收优惠政策激励,这有利于提升需求与参加积极性,扩大第三支柱覆盖率。《意见》也提出,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其实,在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出之前,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早已开始试点。所谓税延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根据当期税率缴纳税款。在试点时,税延养老保险采取领取阶段7.5%的实际税率,但这一税率被认为优惠力度不够。

此次国常会则提出,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正如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所说,7.5%的实际税率,大幅度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者当前税率低于税延养老金领取时的税率,如果参加,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大幅降低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总的来说,领取常规意义上的基本养老金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自愿参加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职工,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缴费时,职工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享受了当期的税收优惠,在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则要按照3%的比例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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