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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优惠的通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

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优惠的通知

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和《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为进一步调动高等院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将在个人所得税中给予一系列优惠。

1.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按照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完成相关信息公示(具体请咨询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86981833)

3、在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发放奖励给科技人员;若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需材料

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须提供《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样表如下:

红色框范围内容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完整填写。各位老师可在财务处网站“下载中心”或科技处网站“文档下载”下载此表。

4.办理流程

1、成果转化经费到校后,持技术转让合同原件至科技处办理(即项目号为“N*******A”),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奖励发放申请表》和《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完成科研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5个工作日)。

3、携团队奖励发放申请表、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劳务发放申请表至财务处办理奖励发放。

4、财务处于奖励发放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时填列相关信息。

    附件: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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