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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企业收到棚改专项资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高企补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实务解读|企业收到棚改专项资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原标题:实务解读|企业收到棚改专项资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棚改专项资金是否需要缴纳 增值税?

问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8年收到了棚改专项资金3000万元。当地税局专管员最近要求其按照增值税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原因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规定,该专项资金与棚改安置户数直接挂钩,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与税务专管员发生了争议。

我们认为:棚改专项资金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分析如下: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这个文件,我们需要 抓住两个关键词“销售”和“数量”。

我们查看了X建保字【2017】27号《关于分配XX市2017年中央及自治区第二批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列入我市2017年国家任务项目按照3.5万元/户的标准拨付(其中中央补助3.15万元/户,自治区补助0.35万元/户”。因此,我们知道棚改专项资金是按照“户数”进行拨付的,即与数量密切相关。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棚改专项资金的资金用途为“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简而言之,该专项资金是棚改项目的建设资金,与“销售”无关。综上所述,棚改专项资金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② 房开公司交付安置房已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规定:“一、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依据以上文件,房开公司营改增后,该业务“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 政府补助》第五条(一)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房开公司交付安置房,已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棚改专项资金认定与企业销售商品密切相关,则存在重复缴纳增值税。

因此,我们认为棚改专项资金,不管是房企销售商品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不应缴纳增值税。

经过协调与沟通,当地税局专管员同意了我们的说法,棚改专项资金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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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我们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得知,政府针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下达了X建保字【2017】27号《关于分配XX市2017年中央及自治区第二批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即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不征税收入第一条规定;财综〔2012〕60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即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不征税收入第二条规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棚改专项资金按楼盘清晰核算,即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不征税收入第三条规定。

因此, 我们认为棚改专项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即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我们应注意,由于棚改专项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为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收收入总额;如果将棚改专项资金计入应税收入,则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贺菊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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