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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是否需要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企补助要交企业所得税吗知乎>

公司收到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是否需要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某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企业,疫情期间组织员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2023 年 5 月收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拨付的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请问技能培训补贴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3]15 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 2023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 40 课时每课时 45 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

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5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收到的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与发生应税行为无关,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公司收到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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