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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诚信企业建设网>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有关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加快推进环保信用制度建设,对于促进企业严格守法自律,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信用制度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23〕3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9号)规定,为满足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实践需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我厅与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联合制发了《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冀环规〔2023〕2号),于2023年7月6日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对象,将重点排污单位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范围。二是设立了A、B、C、D、E五个等级,并结合企业生态环境行为实施计分制,A级为85分及以上、B级为70-84分、C级为50-69分、D级为30-49分、E级29分及以下。三是建立了初次评价制度,对首次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的企业予以初次评价,赋予初始分值。四是以正向激励为导向。对A类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等激励性措施。五是建立了分值恢复机制,对C、D、E级企业可通过及时整改、污染减排等方式,逐步提升相应等级;对E级企业,自完成整改之日起六月内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上调一个等级。

三、关键词解释

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首次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的企业予以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相关材料等,按照《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标准》赋予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始分值。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物管控、水污染物管控、工业固体废物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环境监测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应急管理、环境敏感区保护、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

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已经完成初次评价的企业实施的生态环境信用动态管理,包括分值计算和直接定级两种方式。

分值计算,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标准》执行,对企业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扣减相应分值,对企业主动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友好行为增加相应激励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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