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一、纳税义务的判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企业是否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需要判断是收入是否构成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务费容易构成“提供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提供劳务:对方有派人入境提供服务,则构成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对方没有派人入境,服务完全发生于境外的,则劳务发生地不在境内,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某些特定情况下,对方提供服务的,可能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对方提供设计服务,但是境内企业只有使用权的;对方收取的服务费,是因为转让了专利技术等的。境内企业支付服务费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的判定
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所得,是否由支付方扣缴,分三种情况:
1、法定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无扣缴义务
如果境外非居民在境内取得有常设机构的,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支付方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
3、指定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说明:通过我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对于跨境所得征税有专门约定,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税收协定(协议)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