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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7)》中几个涉税罪名的整合(2)<刑法涉税罪名>

论《刑法修正案(7)》中几个涉税罪名的整合(2)

论《刑法修正案(7)》中几个涉税罪名的整合(2) 来源:网络收集时间:2023-07-18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uecool-com或QQ: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2是相符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原意。除了上述咱们分析的立法条文字面意义上的相符性以及确切性之外,咱们以为,这不单单是1个罪名上的简朴扭转,同时也反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几10年来立法者在观念上的巨大变化,体现了我国当代社会的基本立法精神,乃至缘于二00四年三月一四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公民的正当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略”这1划时期的社会价值理念。咱们晓患上,传统意义上的“偷”是指将他人的财产秘密占为己有,详细到税收题目上,应缴税款源于纳税人的正当收进或者财产,之所以产生“偷”逃税款行径是由于纳税人没有依法施行缴纳税款之义务,故有学者以为“应将这类行径与寻常概念中的偷盗行径加以判别”{三}。从原来偷税罪的要件望,其重点不在于财产或者税款在法律上所有权的变化,即不在于纳税人从国库盗取财产,而在于其“偷偷摸摸”、“搞虚作假”,《刑法修正案(7)》第三条将“偷税罪”改成“回避纳税罪”,其目的也是为了归回到这个基点上。也就是说,“偷偷摸摸”、“搞虚作假”只是表面的1些部门行径现象,而真实的行径或者主要犯法行径是回避缴纳税款,这才是本次刑法修改的基本立法精神以及主要的立法原意。

3是有益于同抗税罪的行径特点相判别。如上所述,一九九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增补划定》第一条对于“偷税罪”的概念予以明确,特别是从罪征上同“抗税罪”的概念严格区别,乃至设置了“数额加比例”以及“次数”既是罪征又是量刑区别根据的附加条件,并被一九九七年的《刑法》所吸收。固然,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中增添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者入行虚假申报的手腕”的新内容,从而形成为了《刑法修正案(7)》前“偷税罪”的基本罪征。显着,《刑法修正案(7)》第三条中第一款采纳叙明罪状概括兜底的方式,划定了“回避纳税罪”中“诈骗、隐瞒手腕”的基本罪征,这非但判别了原条文中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表述,且确保了该罪名行径特点的周延性。这样的兜底条款既可保证现实存在的各种回避缴纳税款的繁杂行径全体包括其中,又防止了采纳罗列方式叙明罪状存在的种种弊病,还为将来可能出现新的回避纳税方式留下法律的惩办空何,这在立法技术上也实际上是高明之举。

诚然,《刑法修正案7(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仍将纳税人“不申报”作为回避缴纳税款的行径方式之1。对于此咱们以为不慎妥帖,因为假设将所有“不申报纳税的行径”均定性为“回避纳税罪”的罪征,不免难免使刑法的惩罚规模过宽。只有当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采纳“诈骗、隐瞒手腕”而不入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真正没法入行税款追缴,因此这类行径也才拥有终极的刑事可罚性,以至终极真正体现刑法的公正性。

2、合并“回避纳税罪”以及“回避追缴欠税罪”为“逃税罪”

妇孺皆知,除了原《刑法》第二0一条划定的“偷税罪”以及第二0二条划定的“抗税罪”外,在我国《刑法》第二0三条中还划定了1个“回避追缴欠税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7)》颁布后,对于修订后的《刑法》第二0一条划定的“回避纳税罪”以及第二0三条划定的“回避追缴欠税罪”,咱们其实望不出两者在本色含意上有什么不同?于是这里想提出1个斗胆勇敢的建议,将修改后的《刑法》第二0一条“回避纳税罪”的罪名直接确立为“逃税罪(Tax Evasion)”[一],并将《刑法》第二0三条“回避追缴欠税罪”的内容全体纳进“逃税罪”的罪名与条款当中,从而组成更大规模上的同1的“逃税罪”的新罪名。

显着,《刑法修正案(7)》第三条第一款中取缔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划定。咱们理解,这主要是因为“拒不申报”实质上是对于税务机关治理权的公然抗拒以及挑战,通常表现为公开性,这与回避缴纳税款行径所拥有的讹诈性、隐秘性的本色特点全然不符。也就是说,“拒不申报”实质上是1种抗税行径,只是我国《刑法》第二0二条划定的“抗税罪”是“以暴力、威逼法子拒不缴纳税款的”。显着,《刑法修正案(7)》第三条的修订从根本上将“拒不申报”等“抗税行径”从原来的“偷税罪”中肃清出来了,故咱们以为,被肃清的“抗税行径”(即除了采取“以暴力、威逼法子”以外的抗税行径)应在《刑法》二0二条划定的“抗税罪”中有所体现,以避免立法出现真空。而且,纳税申报以及纳税是完整不同含意的两个概念,即使背抗了纳税申报义务也并没必要然就必定背抗纳税义务。于是咱们建议,对于于1般性的不申报行径,不管办理纳税登记与否经查证切当到达回避缴纳税款数额尺度的可以以回避纳税罪入行处分,但假设确经纳税机关书面通知而拒不申报且情节严峻的就应通过修改抗税罪的罪征以抗税罪论处。并依据目前我国《刑法》二0二条划定的“抗税罪”存在的不足,将修改前《刑法》第二0一条中划定的“拒不申报”等“抗税行径”纳进其中,这样使患上咱们的“逃税罪”以及“抗税罪”的罪名、罪征更为明确合理、科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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