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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税制改革回顾与展望(下)<中国税制体系改革>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税制改革回顾与展望(下)

这一阶段的改革力度堪比1994年时的新税制改革,完成了很多之前看似不可能完成的税制改革任务,如全面“营改增”和个人所得税改革,房地产税、消费税等重大改革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此外,2018年还实现了国税和地税征管机构的合并,完成了船舶吨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的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中央改革的决心。目前我国有18个税种,分别是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2017年,全国税收收入14.44万亿元,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83.4%;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17.5%,比1993年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中国税制改革的主要经验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税制改革历程,面对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较好地实现了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为公共部门提供了稳定有效的收入来源,体现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税制改革主要得益于以下四点经验。

一是注重顶层设计,与时俱进推进税收理论和制度创新。税制改革属于重要经济体制改革,影响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需要进行顶层设计,统筹改革可能带来的影响。在我国1984年、1993年、2003年和2013年进行的每次重大经济社会体制改革中,税制改革都是重中之重,对税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如201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国家治理的新高度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为税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装,为发挥税收在服务发展大局中的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注重分步推进,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与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一致,税制改革也选择的是渐进式改革路径,既考虑经济环境变化的要求,也考虑财政收入的可承受性,逐渐完善财税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改革,19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建立了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为了实现国营企业利改税的平稳过渡,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实施了利改税改革,先是过渡到利税并存,最后再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1991年先行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8年最终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且,在每推出一项重大财税政策改革时,非常注重调查研究,通常都选择在部分区域或行业进行先期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在面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改革。

三是注重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吸收利用。在税制改革进程中,始终抱着开放的态度,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紧跟国际财税改革潮流,并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推进财税政策改革。如增值税的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即借鉴国际做法开征了增值税,但是当时考虑到全面实行增值税的条件还不具备,只是对部分产品在产制环节征收,并且只有法定扣除项目才可以抵扣。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扩大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了征管模式,采取按照发票税额抵扣的方法,但是由于担心财政收入可能受到较大的影响,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然后根据形势需要,逐渐完成了增值税转型和扩围。

四是注重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我国税制改革充分考虑内外环境变化对税收政策的要求,发挥税收政策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在很多税收政策上普遍给予外资一定的优惠政策,其后,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制,最终实现了国民待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是如此,为了扩大内需,1999年将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纳入征税范围,税率定为20%,2007年为了缓解流动性过剩问题,适时下调将利息税下调为5%,此外,随着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也适度调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加大了结构性减税力度,放宽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实施“营改增”改革,税收政策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下一步中国税制改革主要任务

在看到中国税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的同时,仍必须清醒地认识中国税制仍存在许多不足,如税收总体立法层次较低,名义税负偏重,一些税收政策的改革和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税制改革仍面临艰巨任务。

一是研究开征房地产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提房地产税,房地产税立法列入十二届人大立法计划,没有取得进展,再次列入十三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并作为一类立法项目。毫无疑问,房地产税是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所在,对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完善地方税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已经明确,将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同时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房地产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征收难度大,是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一环。

二是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税收中性原则,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进一步健全抵扣链条,优化税率结构,将三档税率改为两档,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措施,构建更加公平、简洁的税收制度。同时,结合增值税改革进程,推进增值税立法,最终形成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

三是改革消费税。结合实施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研究调整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高档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弥补流转税体系中服务消费税的不足。扩大高档消费品的范围,将私人飞机、私人帆船等纳入征税范围,以更好地发挥收入调节功能。调整消费税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计征方式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部分消费税收入划归地方,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缺口。

四是加快其他税种改革。逐步扩大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改革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加快非税收入立法进程,深化清理收费改革,继续推进费改税。研究社会保险费改税。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在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上仍然采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立法层次不高,征收管理不是很规范,应尽快创造条件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

五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党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力争在2023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3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全文完)

作者简介:魏陆,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副院长。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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