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国资监管部门:
《关于加强沈阳市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2023年第1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国资委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沈阳市市属企业内部审计
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推动市属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发办〔2015〕7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以及《沈阳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沈审发〔2023〕23号)《沈阳市国资国企改革实施方案》(沈委办发〔2023〕12号)等要求,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确保企业坚决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统一管控能力,完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一)明确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企业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各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发挥“促管理、控风险、强监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是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建立市属企业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三)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机构的职责,审计委员会要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加强对审计计划、审计监督重大措施和重大事项、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和任务的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
(四)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强化市属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企业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情况,向本级党委和董事会及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同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市属企业报告。
(五)规范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市属企业原则上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未独立设置的企业应明确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且内审机构不得与财务机构合署设置。加快推动重要子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工作。市属企业在确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数量时,应综合考虑审计范围内的企业层级、户数和规模、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数量、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等因素,确保年度人均审计工作量在合理范围内,切实保障审计工作质量。选拔政治过硬、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内部审计队伍。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企业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三、有效履职尽责,全面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
(六)推动内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的原则,市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每3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业务、内部控制、境外资产、重点子企业等实行重点审计,每年至少审计1次。加强各类审计的融通和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规范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开展有关工作。
(七)加快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落实经费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与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信息化平台,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电子数据。探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沈阳市国资监管平台深度融合工作,逐步实现线上监督。
(八)加强内部监督协同配合。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监事会、纪检监察和法律、财务、人力资源、违规责任追究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将各方面集中反映的问题领域作为重点关注事项,形成监督合力。内部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通报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四、聚焦经济责任,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责任有效落实
(九)深化和改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和改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坚持以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鼓励探索创新,激励担当作为,保护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十)规范有效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聚焦经济责任,突出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等落实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完善、投资经营、风险管控、内控体系建设与运行、整改落实等方面以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工作,有效落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五、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十一)围绕提质增效稳增长开展全面监督。结合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报表范围调整、期初数大额调整、收入确认、减值计提等会计核算事项,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加大对成本费用管控目标实现情况、应收账款和存货“两金”管控目标完成情况、资金集中管控情况、人工成本管控情况以及降杠杆减负债等工作的审计力度。
(十二)突出主责主业开展专项监督。围绕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等工作要求,加大对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两非”剥离和无效资产、低效资产的“两资”处置情况的审计力度。将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前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执行、长期不分红甚至亏损的参股股权清理、通过股权代持或虚假合资等方式被民营企业挂靠等情况列入审计重点任务。加强对高风险金融业务的监督,重点关注脱离主业盲目发展金融业务、盲目融资、高成本融资、风险隐患较大的业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有效性进行监督。
(十三)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审计监督。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决策审批、资产评估、交易定价、职工安置等环节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任务,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参股企业的审计,应依靠公司章程,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参股协议等保障国有股东审计监督权限,对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只投不管”现象。
(十四)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跟踪审计。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强化大额资金监督,对负责资金审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应进行常态化监督。加强对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资产评估、风险评估等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具有重要影响环节的监督力度,强化对决策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的监督,促进企业提高决策水平。
(十五)加强内控体系有效性的审计。围绕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制度制定和执行、授权审批控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开展监督,倒查企业内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缺陷。突出重大风险防控审计,重点检查企业重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重大风险事件及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企业合规建设、合规审查、合规事件应对等情况。规范开展对集团管控、投资并购、工程建设、股权与资产转让、招投标、购销管理、担保、委托贷款、PPP业务等重点环节、重要事项以及行业监管机构发现的风险和问题的专项内控审计。
六、压实整改落实责任,促进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十六)压实整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责任。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和机制,完善整改工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十七)强化整改跟踪审计与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问题整改的监督检查,结合审计机关审计、国资监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事会等各类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对问题整改实行台账管理和销号制度,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对长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督促,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普遍共性问题,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审计通报制度,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干部经营业绩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加强出资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管,推动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十八)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围绕国资监管重点任务指导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各市属企业每年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审计计划、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及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等,实时报送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及3年轮审周期结束后本轮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市国资委及时研究解决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动内部审计持续改进、提升效能。
(十九)建立出资人检查评估工作机制。市国资委探索研究内部审计检查评估工作,对市属企业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审计实施、问题整改等工作进行抽查,对审计计划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效能进行评估,在3年轮审周期内全部评估一次。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力和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采取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等方式,压紧压实内部审计监督责任。
(二十)严格责任追究。市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或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及企业相应领导人员的责任;对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查办不力或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落实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各区、县(市)国资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