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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梳理<股息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梳理

(三)纳税时间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个人所得税上,有两条法规对股息红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纳税义务时间应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个税并无纳税义务时间的明确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存在两个时间的判断,一是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二是扣缴义务人向个人实际支付应税款项时,小编认为应以这两个时点熟早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由于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分得得股息红利无具体政策,也可参照个税纳税时间的规定。

(四)纳税地点

个人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纳税地点为在支付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纳税地点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但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纳税地点也有特殊的规定,如: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二便函〔2012〕16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小编认为,地方上另有规定的,则按地方上的文件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若无特殊规定,一般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五)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另有政策对红股的应纳税所得额做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取得股票股利的,按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六)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七)不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也不征收个税呢?

对此法规无明确规定,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为股东投入的股本,不应该对自己的投入征税,且税务局执行口径较松,小编认为可以作为不征税处理。

(八)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小编汇总的优惠政策如下:

以上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呢?

以上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呢?

对此未找到相关政策,经咨询税务,得到的口径趋严,小编建议,通过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应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需正常缴纳税款。

三、股息红利所得个税相关案例

自然人C于2013年投资A公司50万。A公司于2014年5月上市,取得上市股票50万股。限售期3年,于2017年5月1日解禁。在3年限售期中取得股息红利共计30万元,在2017年5月取得2016年的股息红利10万元,6月卖出20万股,取得股息红利日至卖出部分股票日时间小于1个月。每股10元。18年5月取得2017年股息红利20万,具体情况如下:

1)限售期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怎样计算个税?

限售期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纳税额:30×50%×20%=3万元

2)2017年5月取得16年的股息红利怎样计算个税?

解禁日为2017年5月1日,5月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未超过1个月,因此应遵循《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

2017年5月取得2016年的股息红利10万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税款,即:

10×25%×20%=0.5万元

3)2017年出售20万股取得的收益应怎样计算个税?

转让:(20×10-50×20/50)×20%=180×20%=36万元

需缴纳之前未代扣代缴的部分股息红利:10×20/50×20%-0.5*20/50=0.6万元

4)2018年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怎样计算个税?

18年5月取得的股息红利20万和17年6月取得未代扣代缴的剩余部分股息红利6万(10×30/50),由于持股期限超过1年,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人:张碧芸

审核人:赵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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