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供电设备的管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加强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各公司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权责关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内容与要求等主要管理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洛阳供电公司电力营销部及各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2.1 洛阳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20xx年7月31日发布的《固定资产管理》。
2.2 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19xx年1月1日执行的《华中电力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 定义
3.1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
3.2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3 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3.4 城网改造期间满足上述一条的均可列为固定资产。 4 管理职能
4.1 财务部是全公司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计价、拆旧、建卡及报废、调拨、转移、清理等价值管理工作。
4.2 电力营销部是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局配电线路设备的综合管理及督促检查各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并及时办理调出、调入和增加减少等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4.3 各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明细台帐、卡,及时办理新增、报废、转移、移交手续,工作单见附表。
5 审批内容与要求
5.1 固定资产移交。
5.1.1 客户申请。
5.1.2 电力营销部会同设备管理单位对客户设备进行评估后认为可以接受。
5.1.3 设备管理单位和客户对要移交的设备制定明确的资产分界点,对要移交的资产进行验收。
5.1.4 客户提交移交固定资产的各种资料给接受单位。
5.1.5 接受单位与客户会签《设备移交协议书》及“固定资产审 批单”,双方认可后,送电力营销部及财务部进行审核。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