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上)<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后的变化>

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上)

会计这个职业是比较受欢迎的职业,会计有很多个小种类,今天要说的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对于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的可以看一下2023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何时不再抢工薪阶层的钱袋子,个人所得税改革专题梳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内容和意义分别是什么?,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2023年个人所得税改革

2023年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变化1.年度计税方式的启用以前每个月的工资税计算是独立的,2023年启用新的计税方式是年度累计的,这样的计税方式下工资税金会逐月递增(也就意味着咱前面月份到手的工资会多一点~),但全年来看税金总额保持不变的。2.启用“六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税前抵扣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个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端进行提交相关信息。3.完善个人税务相关的征信体系培养纳税人自主、自助的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2.个人所得税何时不再抢工薪阶层的钱袋子

这两天,个人所得税改革又一次闹得风生水起,各种各样的说辞也是稀奇古怪,谈论的最多的还是个税起征点,降低个税*缴税税率等,可是咱都明白在*,个人所得税其实就是打劫工薪阶层钱袋子的王八蛋税,名义上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全部是靠领工资吃饭的工人,那些富的流油、贵的喝血的富人、商人、鸟人却毫发无损。据资料显示,我国2016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10089亿元,同比增长17.1%,在各税种中一枝独秀。事实上,近几年个税收入一直呈现加速增长态势,试想这期间打劫多少辛辛苦苦依靠技术、专业、劳力、身体吃饭的工薪阶层。证据证明,*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工薪所得征缴力度大,而对资本财产类所得征缴力度不足,从而使得工薪所得的课税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较大,2014年数据显示比例高达65%。尽管官方说,个人所得税基本上依靠工薪支撑,放任资本财产类项目个税征管,采取“放水养鱼”政策,听起来虽然是冠冕堂皇,实际上这就是赤裸裸的劫贫济富。可是,鱼儿养到现在已经造就了数以千万的富翁,“高净值人士”数量稳居世界第二,并还在持续快速增长中,为何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依然还是维持原样,一提到改革就喊难度大、众口难调,这未必不是利益集团在作祟,在从中作梗。即使是封建社会或者是我们所谓的旧社会,连一般的土匪强盗都明白“劫富济贫”这个简单的道理,难道制定个税的专家学者、*方面不知道这个三岁小娃都懂的意思,牠们不过是垄断信息,给搜刮中产以下人士的钱袋子找个理由而已。然而,资产性收入的富人,无论几万元、几百万元,还是上亿元,全都只按20%纳税,甚至有些收入可以通过税务规划合法避税,获得低至5%-10%的低税率。正如有人分析说,普通老百姓,拿工资的劳动者,因为收入充分透明,所以只能老老实实地在缴纳高达10%到45%的名义税率。获得的收入相同,但诚实劳动的反而交税多,名义工资几万元,仍然是凭知识、技能吃饭的工薪劳动者,根本就不高,却已经受到了30%直至45%的惩罚性累进税。当然,有良心的专家还是存在,比如: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著名的财税学家高培勇就说过,个人所得税已沦为工薪阶层的“工资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达到调节贫富不均的目的,相反却成了名副其实的“劫贫济富”的敛财工具,这应该是与当初设立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应该是有心之人把这一税种变成了敛财的工具。由此,以笔者个人的想法认为,开证遗产税、房产税、股权收益税、股权转让税等等应该迅速开展起来,要让已经富裕起来的阶层承担税负义务。富人之所以能成为富人,是因为他们占用了许多重要的社会资源、市场资源以及资本资源优势,层层得利,左押金右提价,而自己分文不掏,又不交税,这样下去不是变成了为富不仁嘛。所有人都知道,个人所得税已经沦为“工薪阶层税”。因此,建议改按家庭征税,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同时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实现真正的税负公平,只是不知道究竟要到什么时候,个人所得税才不会疯狂的抢工薪阶层的钱袋子...

3.个人所得税改革专题梳理

个税改革,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方案的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入手,逐步建立适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专题梳理

4.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内容和意义分别是什么?

主要是原来的个税存在很多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此外,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新修改的《*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个税法,除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和税率变化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纳税时限延长至次月15日内原个税法关于纳税申报日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月纳税申报日的延迟,主要是考虑与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企业主要税种申报期趋于一致。实施日期以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新个税法从9月1日起施行,但纳税人申报期与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个时间。为此,《*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条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某单位员工2011年8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单位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按原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扣除,员工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应纳税:1600×10%-25=135(元)。如该单位规定上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则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适用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100×3%=3(元)。该单位在9月(或10月)15日前申报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上述计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4800元原个税法规定,对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2800元,扣除总额为48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为1300元,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增额仍为4800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但对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2000元。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9月1日发生变化,在计算全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前后期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5.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明显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机制逐步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设计不合理,征管制度不严密等缺陷,主要表现为:(一)分类课税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目前,世界各国将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分为三大类:分类所得课征,综合所得课征和混合所得课征。我国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征。它是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入适用税率分别课征,不进行个人收入的汇总。其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劳动,需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但实际上这样做却使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征收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主要表现在:1、税收负担不公平。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所得来源的差异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例如,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未设起征点,使相当一部分具有养老性质的储蓄存款利息被征税,而部分高收入者往往利用“私款公存”或进入股市等方法逃避税收。再有对彩票中奖所得的征税存在着明显的累退性。由于特等奖500万与其他奖项(1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均依照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收负担不仅在特等奖和其他奖项之间存在着累退性,而且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之间也存在着累退性〔4〕”。例如电脑体育彩票10万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征税,中奖者应交纳2万元税款;若这10万元按照“劳务报酬”征税,因有加成征收的规定,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2.5万元;若这1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征税适用40%税率应纳税款为2.9万元,很显然这种税制模式不仅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而且也有失横向公平的原则。2、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特征。“当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在制定政策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