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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跨县市)设立一个分公司,到底怎么交税?<一个县的gdp税收是多少>

异地(跨县市)设立一个分公司,到底怎么交税?

最近,集团准备设立一个异地(跨县市)分公司,目的在于深入服务地,提供更完善的配套服务,分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第一时间为客服提供后续服务,分公司采取的形式是非独立核算,也就是统一核算。

 

集团要求,分公司的税都在总部交!请税务部给意见,税务部梳理了一下思路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条款第四条第(三)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从上述条例,我们可以理解,如果异地机构移送货物不需要视同销售至少得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统一核算

第二、不用于销售 

 

1、统一核算也可以说成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的区别是这样的。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2、不用于销售是什么样一个概念呢?

 

国税发(1998)137号文对此项用于销售的解释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所以,如果受货机构想要不就地缴纳增值税,那么至少要做到,不独立核算,不开具发票,不收款。

 

3、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样操作真的就没有风险吗?我觉得未必。这里面我至少从下面几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分公司是否适用于视同销售条款第四条第(三)点,也就是这里分支机构和分公司是否概念上有差异?

 

因为不管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从国税发(1998)137号,我们都没有明确的看到分公司字眼,都是机构之间,受货机构。也许你觉得机构之前就是默认是分子公司,那我觉得还不够严谨。

 

从广义来讲,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了分公司,即分公司是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

 

从狭义来讲,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可以独立经营,民事责任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而分支机构一般指办事处、联络处一类的机构,不具有经营权,只是起到在异地为总公司进行联络作用。 

所以从上面可以看出,分公司就不能完全等同于分支机构,虽然广义来说分支机构是含了分公司,但是我觉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讲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中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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