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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怎么做账?<会计实务做账全套>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怎么做账?

1、根据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内部研究与开发)”,设置研发支出及对应的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三级科目,归集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公司研发项目立项,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如果研发项目很多,可以在研发支出科目设置项目辅助核算。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人员人工费用(A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人员人工费用(B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直接投入费用(A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直接投入费用(B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A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B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用(A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用(B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设计费用(A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设计费用(B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A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B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A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B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其他费用(A项目)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其他费用(B项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

3、月底,费用化的研发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从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点起至达到预定用途前的支出总和,计入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同时规定: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5、前1-3条是关于会计处理,第4条是关于研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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